与标签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2、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3、《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0号)4、《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5、《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6、产品标准等。
一、与警示语相关的要求
1、与警示语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如下所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第6.9条款: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五(十三)条款:对于儿童使用的产品,应在产品标签(含产品说明书)中标注“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化妆品限用组分(表3)、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要求标注的内容等。
2、典型案例如下警示语标注不符合《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
关于“吡硫鎓锌”的警示语标注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表3的要求
精油警示语标注不符合GB/T26516-2011的要求;执行标准格式标注错误;使用部位不明确
关于“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警示语标注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表4的要求
二、化妆品标签标识知识点
1、标签标识的定义
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第3.2条款:标签labelling,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2、销售包装与内装物的定义
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第3.3条款:销售包装 salespackaging,以销售为目的,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装;3.4条款:内装物contents,包装容器内所装的产品。
来源浙江省药化审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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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广东省南方化妆品研究院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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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白云区筹备的南方化妆品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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