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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顺庆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林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与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起诉书显示:杨龙(已执行死刑)自2003年以来,先后纠集被告人林某某、张某等人,以拜大哥、收小弟等方式,大肆纠集社会闲散青年、劳改释放人员,灌输“要懂规矩、尊重老大、听从大哥指挥、被公安机关抓后口风要紧”等组织纪律,逐步形成以杨龙为首要分子,以何某某、余某某、林某某、韩某某、“大罗罗”“黑馒头”以及同案罪犯杨某(已判刑)、任某某(已判刑)等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杨龙通过向他人介绍其黑道背景,强行进入南充市区的猪毛收购市场获取非法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被告人林某某系杨龙团伙骨干成员。该组织通过实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我市三区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我市三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06年5月,杨龙想进入由王建军(另案处理,已判刑)团伙控制的四川省南充市区至南部县、仪陇县的非法客运车市场从中获利。后两团伙发生斗殴,杨龙团伙成员被王建军团伙成员捅伤,杨龙与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杨某等人开会商量并提议实施砸车报复未果。
2006年6月28日凌晨,杨某等人携带斧头、砍刀等,在南充市城北汽车站附近将王建军团伙控制下的汽车砸损,并殴打刘某致轻微伤。
王建军知晓后欲对杨龙进行报复。在争夺非法利益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与同案罪犯持砍刀猛砍任某某,致任某某死亡。
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中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杨龙团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而积极参与,系该团伙中的骨干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为争夺非法利益参与持械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持械参与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正在依法审理中。
来源: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南充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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