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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茂名又抓7人,都是持刀伤人抢车…这下惨咯!茂名一男子吸毒还私藏枪支!

阅读量:3608099 2019-10-20



一、恐怖!茂名又抓7人,都是持刀伤人抢车……近日,茂南公安分局打掉一个抢劫摩托车犯罪团伙,抓获团伙成员7名,为事主追回被抢摩托车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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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晚上10时许,事主赖某驾驶摩托车途经茂名大道钦沙村路段时,被3名持刀男子抢走摩托车1辆,事主赖某右手臂被他们砍伤。这3名男子作案得逞之后迅速逃离现场。随后事主赖某打110报案。
接报后,所在辖区西粤派出所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并联合刑侦大队、便衣大队、山阁派出所展开侦查。经过一段时间走访调查和分析研判,办案民警锁定了7名涉案男子的行踪。8月下旬,该犯罪团伙被一举打掉,7名团伙成员全部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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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该犯罪团伙对其结伙持刀抢劫摩托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7名犯罪团伙成员均被逮捕。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这下惨咯!茂名一男子吸毒还私藏枪支!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在广西凭祥市从一名叫“越南仔”(身份不明)处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仿制式“五四”手枪和仿制式气枪。因害怕他人发现,将枪支藏匿于化州东山街道某村鱼塘屋附近。2017年,周某某因吸毒被化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周某某在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非法持有两支枪支的事实,后经鉴定,2支枪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
2018年4月19日,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化州市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14日作出判决,认定周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具有自首情节,以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周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于周某某未聘请辩护人,2018年8月17日,市中院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办法》的规定,通知市法律援助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处依法指派律师承办该案。承办律师认真查阅案件材料后,结合会见上诉人情况,向二审法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上诉人周某某属于自首、坦白,是初犯、偶犯。周某某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持有枪支是因鱼塘经常被人偷鱼,想吓唬窃贼。其虽非法持有枪支,但是没有造成任何后果,其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并积极协助侦查机关调查,并带着公安人员取枪支,认罪态度好,周某某没有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良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原审法院量刑过重,没有体现自首情节对量刑的影响。1.上诉人周某某持有的2支枪支都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均属于非军用枪支,刚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在量刑时法定基准刑应是拘役刑或管制刑。原审法院在量刑时未在基准刑处量刑,未体现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有予以从轻,属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三点规定:“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周某某应在基准刑拘役刑或管制刑处量刑,又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而原审法院量刑过重,没有体现自首情节对量刑的影响。
综上,承办律师认为原审法院对周某某科处一年的有期徒刑属于量刑畸重,有失公正,希望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市中院经审理,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判决:上诉人周某某属于自首,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周某某及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量刑畸重,应予纠正。最终市中院改判处上诉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被告人周某某犯罪行为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其应受刑罚处罚仅仅因为其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原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可以从轻处罚,但却对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没有体现自首情节对量刑的影响,而最终案件的结果让当事人相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并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是实实在在落实到了每一个案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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