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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庇护收保护费,公安局长刘伟刚(梅州籍)被判刑5年半

阅读量:3608745 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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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刚,男,1972年1月出生,广东梅州人,研究生学历,一级警督。

中国裁判文书网昨日(10月15日)公布了广东省高院对中山市公安局三角公安分局局长刘伟刚受贿案二审裁定书,裁定驳回刘伟刚的上诉,维持原判。
曾经的刘伟刚、曾是中山市十杰市民!
公开资料显示,刘伟刚,男,1972年1月出生,广东梅州人,研究生学历,一级警督。1993年3月参加工作,1995年6月入党。1993年3月至1994年11月,任市公安局郊区派出所办事员;1994年11月至1996年5月,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治安股副股长;1996年5月至1998年6月,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政保股副股长;1998年6月至2000年12月,任市公安局北区分局宏基派出所所长;2000年12月至2001年12月,任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康华派出所副所长;2001年12月至2006年1月,任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东河北派出所所长;2006年1月至2006年11月任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大队长,2006年11月至2014年3月,任三角镇党委委员、市公安局三角分局局长;2014年4月至2017年6月,任南朗镇党委委员、市公安局南朗分局局长;2017年6月至2017年8月,任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

刘伟刚曾获授中山市十杰市民荣誉称号
客家搜发现,曾有报道指刘伟刚担任三角公安分局局长以来,他带领全局民警,创新思维,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先后参与侦破大要案280多宗,抓获犯罪嫌疑人230多人。他探索建立了一套适合三角特色的警务工作模式,促进了各项公安工作的科学发展。他先后立个人一等功1次,二等功1次,三等功2次。1994年,他获“全省优秀人民警察”殊荣。2010年,刘伟刚当选为中山市“十杰市民”。
就是这么一个多次获得优秀、前途无量的好警察,在外界的诱惑面前,陷入贪欲的深渊!可惜!
如今的刘伟刚成为阶下囚!
2017年8月,刘伟刚被开除党籍、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7年春节期间,刘伟刚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公安局三角公安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甲、翁某等人非法经营赌博机活动提供庇护及为潘某等人职务晋升提供帮助,索取或收受上述个人给予的财物共人民币433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33万元。
为违法经营老虎机者提供庇护
法院查明,2007年3月至2017年春节前,刘伟刚利用担任中山市公安局三角公安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陈某甲等四人在三角镇、南头镇非法经营赌博机活动提供庇护和帮助,多次收受陈某甲等人贿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18万元。2013年至2014年,刘伟刚利用担任中山市公安局三角公安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干部人事调整方面为潘某、陈某乙提供帮助,收受二人贿送的现金共人民币15万元。
陈某甲在证言中说,其于2007年购得网吧的牌照和设备,在三角镇选址开办网吧,因为经常发生治安事件,且三角镇当时大型游艺机尚处空白,因此通过朋友结识了时任三角公安分局局长刘伟刚,第一次吃饭便送给刘伟刚2万元,此后陆续在三角开了沙龙游戏机室、南洋游戏机室、华星游戏机室、东方魅力游戏机室和通大商场游戏机室。
“为了得到刘伟刚的关照和保护,按照行规,每个月给刘伟刚‘保护费’,一般是两、三个月给一次。开始只开了一家游戏机室,给刘伟刚的‘保护费’是1万元一个月,随着游戏机室数量增加,‘保护费’标准提高到两个月给3万,两个月5万,后来又提高到三个月10万,最高的一段时间是一个月5万元。”
陈某甲说:“我之所以送钱给刘伟刚,是因为我在三角镇经营网吧和游戏机室,是三角公安分局的监管对象,网吧经常发生的治安事件都是公安的管辖范围,需要刘伟刚帮我处理。最主要的是游戏机室里摆放有老虎机(赌博机),是违法经营的,刘伟刚是三角公安分局的局长可以提供保护。分局就很少去查我经营场所的老虎机,相关部门检查老虎机的时候,刘伟刚会让潘某或派出所的人及时通知,以便提前应对避开检查。”
陈某甲在证言中回忆:“2013年前后,因为被投诉,三角镇的派出所查扣了沙龙游戏机室的三四台老虎机,还有一次派出所查扣了华星游戏机室的三四台老虎机,都是拆了电脑板拿走,这两次我都打电话给刘伟刚让他帮忙处理,把老虎机的电脑板拿回来了,罚款也只是象征性地处罚了一点儿。”
曾向监察局转账600万元违纪退款
一审判决后,刘伟刚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刘伟刚在2017年7月至2019年9月委托亲属向中山市监察局转账600万元退赃款,该款与当时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基本相符,一审法院认定该600万元属违纪退款,属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相关判项,依法认定刘伟刚在本案中全额退赃,并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上诉人刘伟刚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广东省高院二审经查,在案四张转账单据显示刘某的账户共向中山市监察局账户转账人民币600万元,中山市监察委员会出具了情况说明,证实刘伟刚上述退款属于违纪退款,并非本案所涉受贿犯罪的退赃。刘伟刚及其辩护人所提600万元系本案退赃款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广东省高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刘伟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伟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刘伟刚在因违纪被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刘伟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是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刘伟刚有索贿情节,综合本案案情依法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伟刚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客家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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