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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示第二批钢铁企业专项执法行政处罚信息

阅读量:3628139 2019-10-21



为督促钢铁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8月15日至28日,山东省应急厅组织3个检查组,对全省23家钢铁企业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共发现问题686项,责令暂时停产停业2家,立案处罚20家(含专项检查开展前,省厅安排潍坊市检查的1家企业)。
山东省应急厅表示,检查一家企业,规范同类行业,为杜绝类似问题在同类行业企业再次发生,9月11日,其公示了第一批12家钢铁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根据各地案件办理情况,10月14日公示了第二批8家钢铁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具体如下:
一、济南泰山阳光冶金有限公司
8月19日至20日,山东省应急厅钢铁企业专项执法第一组会同济南市、莱芜区应急局对济南泰山阳光冶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侯某、吴某等34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有限空间应急预案演练。
济南市莱芜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8月26日至28日,山东省应急厅钢铁企业专项执法第一组会同济南市、钢城区应急局对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进行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防爆电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济南市钢城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临沂江鑫钢铁有限公司
8月16日,山东省应急厅钢铁企业专项执法第二组会同临沂市、罗庄区应急局对临沂江鑫钢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防爆电工、3#高炉配管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临沂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临沂江鑫钢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临沂华盛江泉管业有限公司
8月16日,山东省应急厅钢铁企业专项执法第二组会同临沂市、罗庄区应急局对临沂华盛江泉管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防爆电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临沂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临沂华盛江泉管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淄博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
8月20日,山东省应急厅钢铁企业专项执法第二组会同淄博市应急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淄博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防爆电工、炼铁分厂3名从事煤气作业检维修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公司铁水罐运输采取汽车运输方式,未与购买铁水企业山东钢铁集团永锋淄博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眼镜阀平台未设置一氧化碳检测装置。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9.8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总经理吴某处以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山东钢铁集团永锋淄博有限公司
8月21日,山东省应急厅钢铁企业专项执法第二组会同淄博市、桓台县应急局对山东钢铁集团永锋淄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张某、素某、毕某、孔某、朱某5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防爆电气作业资格,从事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检修、维护作业;公司TRT煤气出口管道眼镜阀平台、煤气柜区高炉煤气柜眼镜阀平台、煤气柜区转炉煤气柜眼镜阀平台、煤气柜区电除尘出口阀、进口阀平台未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气体检测报警仪。
淄博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山东广富集团有限公司
8月22日,山东省应急厅钢铁企业专项执法第二组会同滨州市、邹平市应急局对山东广富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1#、2#450m3高炉炉基、1#TRT进出口煤气管道阀门平台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气体检测报警仪;1#450m3泥炮室内未设置烟感报警装置;10m3转炉煤气柜22#阀组盲板阀与蝶阀之间及前后未设置放散管,1#TRT西侧主煤气管网阀门组前后未设置放散管;1#至3#750m3除尘器未安装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60t转炉平台2、3、4层平台未设置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设施。
邹平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山东省锦冠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8月23日,山东省应急厅钢铁企业专项执法第二组会同德州市应急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山东省锦冠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加热炉炉门及北侧操作室未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气体检测报警仪。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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