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逆行 对抗处罚
撒泼打滚 脚踹民警
“戏精”大姐
最终把自己“作”进了看守所
10月16日,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枫桥交警中队执法时有群众阻碍执法。接警后,民警赵纲与两名辅警立即赶到位于枫江桥桥头的事发现场。
经民警现场了解,原来是交警中队在执勤时发现楼某驾驶电瓶车违规逆行,要在对她作出罚款处理时,楼某拒不配合,不仅情绪激动地上前抓扯民警的警官证,蛮横地将一名辅警的无名指抓伤,还用脚多次踢打民警和辅警,并将作出处罚的凭证撕毁。
民警赵纲立即对楼某进行口头传唤,楼某对民警的说教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对现场执勤民警进行谩骂、推搡,还一屁股坐在地上,通过打滚、脚踢、用手挥打的方式阻碍执法。
在民警强制传唤楼某并将她带上警车后,楼某还企图阻止车辆行驶,用脚大力地踹向驾驶员陈锦华,导致陈锦华操作不稳,驾驶车辆差点撞上路边的建筑。万幸的是,赵纲第一时间控制住了楼某,这才顺利地将她带回派出所。
目前,楼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妨害公务罪,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
言语方面
一是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
二是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三是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肢体方面
一是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
二是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
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来 源| 诸暨警方 编 辑|杨 一责 编丨毛 丹 核 发 | 金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