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宝典】金融租赁公司发展股权融资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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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2019年7月26日,四部委联合印发《2019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提到要“大力发展股权融资”“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有序促进社会储蓄转化为股权投资,拓宽企业资本补充渠道;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多元化投资主体发展,丰富股权融资市场投资者群体”。根据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2016年至2018年及2019年6月末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余额占全社会融资存量规模分别为3.7%、3.8%、3.5%和3.3%,股权融资增长乏力且有下降趋势,股权融资缺位已成为我国货币政策传导、企业降杠杆、融资降成本、科创企业及民营企业发展,甚至国有金融资本补充中的严重制约因素。
从金融租赁行业来看,经过近12年的发展,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已有70家,总资产达到3万亿元左右,整体规模较大,管理比较规范,风控理念先进,资产质量较好,已成为我国融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其他金融业态相比,目前仅有金融租赁公司无法进入股权融资领域。基于金融租赁公司的行业现状和经营特点,其具备进入股权融资领域的法律基础和经营基础,可以作为“多元化投资主体”之一,成为股权投资的生力军,金融租赁公司发展股权融资正当时。
金融租赁公司进入股权融资领域具备较好的法律逻辑起点
《公司法》关于股东可以实物出资的规定以及《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金租办法》)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持有物权的规定,为金融租赁公司进入股权融资领域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条件。根据《金租办法》第32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第36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同时,根据《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第28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中拥有大量租赁物实务物权,这就为其以实物向企业出资从而进入股权融资领域创造了先天的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进入股权融资领域的优势及初步产品设想
金融租赁公司凭借股东背景及“融资+融物”的典型特征,与其他股权融资形式相比存在明显优势。一是金融租赁公司作为设备出租方,在实物出资方面拥有较其他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不可比拟的设备管理优势和专业顾问优势,可以“买东西”基本是金融租赁公司在持牌金融业态中的“特权”。同时,通过实物注资能够增加对企业的控制,有效避免企业挪用注册资金的行为,确保资本金直接用于购买生产资料从而支持上游实体经济发展。当企业因经营不善陷于困境时,金融租赁公司又可凭借其在设备领域上下游的资源最大化利用二手设备的价值。
二是租赁产品相对贷款价格偏高,但相对企业的股权融资总成本价格仍相对较低。通过租赁和股权的结构设计,可以既满足企业债权需要又满足企业股权需要。尤其对于需要高价值专用设备和大批量通用设备的科创企业、中小企业,一般金融机构难以提供融资,金融租赁公司是企业的较好选择。同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母行借款依存度可以达到40%,还可以依靠其良好的信用等级获得低成本的拆借和债券资金,较一般的股权投资产品金额大、成本低。
三是由于金融租赁公司普遍运行规范,市场认可度高,作为投资者进入企业以后能大幅改善企业形象,将品牌效应嫁接到投资标的上,实现资产溢价。四是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依托母行的营销体系和风险管理能力,产业系金融租赁公司借助其母公司的产业地位和上下游优势,客户资源更丰富,行业覆盖面更广,并能通过风险管理能力获得更好的投资标的和选择更好的时间窗口。另外,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借助母行丰富的产品体系,能有效满足客户不同场景、不同阶段融资需求,这种一体化的融资支持及咨询服务正是标的企业所需要的。
从产品设计来看,基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基础产品,本文提出以下初步产品设计思路供参考。
一是“经营租赁+股权”,保留产品的租赁属性,租赁期按经营性租赁操作,租赁结束后残值按照一定的规则作为股权处理。这一产品的好处在于可以平衡金融租赁公司各期固定回报与超额回报的关系,根据初创企业、扩大再生产企业、成熟企业等不同目标客户的经营特点及行业特点,设计合理的期限结构、还款结构与资金跨期搭配,灵活满足双方的投融资需要。
二是“直租+股权”,同样保留产品的租赁属性,与目标客户约定,在达到一定的财务指标要求的情况下,对于剩余租赁物价值部分按照一定的规则转换为股权。这一产品的好处在于对金融租赁公司相对安全,且对目标企业的激励程度更高。
三是纯股权,不保留产品的租赁属性,金融租赁公司购买“实物”后直接投资用于企业经营。这一产品对金融租赁公司来讲风险最高,也最有股权投资属性,但显然对于目标客户来讲好于以上两种产品模式。
需要关注的问题及推进建议
从法律法规来看,由于《金租办法》未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一般性股权投资业务,因此需要对该办法进行修订,或者在银保监会的许可下,由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金融租赁公司试点经营。同时,由于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股权投资需调整风险偏好,监管机构应对风险容忍、资本占用、利润要求等相关监管指标或导向做出相适应的调整。
从金融租赁公司自身看,要加强融、投、管、退全流程管理。
“融”,在充分利用资金成本优势的同时,加强期限管理,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自身流动性风险。
“投”,应在已有的尽职调查和项目审批经验基础上,充分研究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差异化。加强“投行属性”而非传统的“信贷属性”业务研究,发掘高成长性细分行业,掌握行业周期和行业特点,培育培养市场前瞻性和风险预判能力。
“管”,应加强对企业的跟踪与监控,控制经营风险,优化企业发展战略、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利润分配等,保证自身投资收益。金融租赁公司还应发挥优势持续加强对“物”的研究,加强对共享经济与工业物联、互联的探索,做客户的资产管理专家,提升对设备的管理与利用水平。
“退”,金融租赁公司应在借助自身设备管理优势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上市退出、兼并收购、企业回购、股权转让、借壳上市、股权债权转换等,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同时,各个流程中也要加强与专业化股权投资机构的合作,利用其专业的投前研究、投后管理和资源整合能力,健全目标企业财务制度和管理手段,明确自身细分行业定位,制定长远发展目标,降低单一项目投资风险,提高股权融资板块整体收益。END
本文来源:融资租赁创新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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