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政策助融资租赁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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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随着我国制造业研发和现代服务产业体系的持续升级与完善,自贸区政策红利不断释放,围绕服务实体企业,以飞机、船舶、汽车等先进制造业为服务目标的融资租赁成为各大机构布局的重点领域。
作为全国第二批自由贸易试验区之一,近期,天津市下发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提出率先推进飞机、船舶、汽车等先进制造业对外开放,推进汽车贸易转型升级,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升级,提升北方国际(000065,股吧)航运核心区服务功能等19项具体任务。
新政策的出台将极大利好制造业,助力产业再赋能,增强产业金融活力。内资、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将在航空器的引进、维修以及船舶制造、船舶研发等环节具有更为广阔的运作空间。
扩大开放
取消外资企业多个限制
《行动方案》的提出将有助于天津辖内的租赁公司进一步打通内外部市场,提升跨境融资能力,为国内租赁公司带来丰富的客户资源;吸引更多外资租赁企业落户,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技术,也有助于改善产业现存的不足,培育行业国际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
天津扩大对于外资飞机、船舶、汽车等企业的相关布局早已有之。在天津自贸区获批后,耀江、金信、狮桥、威士顿等外资企业纷纷在天津东疆注册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外资银行渣打也在天津东疆成立了Pembroke航空租赁公司。而在今年9月,国内首只跨境全球航空租赁美元投资基金——TFDAC航空基金也宣布将在天津东疆设立项目公司。
有租赁业内人士表示,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随着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并积极参与海外竞争,内资租赁公司将能够充分利用外资在股权、债权等方面的投资优势,有利于租赁公司更准确匹配承租人及租赁标的、租赁期限,提高租赁行业的专业化、特色化、国际化的发展水平。
转型渐近
发挥自贸区平台优势
就飞机租赁而言,从被外资飞机租赁公司垄断,到占据国内飞机租赁90%以上的市场份额,支撑飞机租赁行业10年高速发展的有利条件,如航空市场处繁荣周期,本土飞机租赁需求量大,租赁机构资本实力雄厚等因素正在发生变化,飞机租赁业的转型期渐行渐近。
作为一个具有高流动性的产业,飞机租赁是全球统一的市场,未来国内的飞机租赁企业需要进一步借助自贸区打开通路,增加各方面新的供给。
在天津自贸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已被允许开展飞机离岸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业务。在飞机不入境的情况下,飞机租赁企业可直接租赁给境外客户,资金在境内进行结算。
除飞机租赁业务走在了全国前列的天津自贸区新出台了推动飞机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外,包括上海、四川等自贸区也有利好飞机租赁发展的政策落地,在飞机租赁业务上实现了突破。今年5月,以金石租赁在成都双流综保区内设立的SPV公司为出租人,四川航空为承租人的四川省首个采用保税融资租赁方式的飞机租赁项目落地。同月,上海自贸区分别与10家重点融资租赁企业签订合作备忘录,其中将发展飞机航材、飞机装备等纳入,初步估计未来3年相关企业在上海的飞机投放量有望超过100架。
纠纷增多
监管与法律仍待完善
事实上,外资租赁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初也是有喜有忧。在对外资租赁企业审批、监管相对宽松的情况下,外资租赁企业牵涉纠纷的比例较高。而此前业内很多并未实质性开展业务的租赁公司中,也大多以外资租赁公司为主。
不过,外资租赁企业的司法纠纷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出台《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2013年出台《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后,其相关裁决有了标准与依据。
不仅是外资租赁企业,近些年,随着租赁企业数量的快速增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业务模式创新层出不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
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14年至2018年,上海市法院共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案件16055件,其中,2014年至2018年分别为952件、2593件、2975件、4319件、5219件,同比有明显增长。
在融资租赁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的同时,也呈现出新的特点。随着融资租赁交易结构复杂化以及租赁物类型多样化,其法律关系更加复杂,租赁物的权属问题也更加突出,直接反映出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市场自律以及监管政策等仍需进一步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8月下旬,针对融资租赁长期存在的租赁物权属纠纷,上海高院下发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本市的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作为出租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对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租赁物权属状况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