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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购租赁公司不给退,司机居然想出这个方法轻松脱坑!

阅读量:3635623 2019-10-21



阅读本文前,请您先点击上面的蓝色字体再点击“关注”,这样您就可以继续免费收到最新文章了。每天都有分享。完全是免费订阅,请放心关注。近日,有相关租赁企业找到我们平台,希望曝光自己公司近期遇到的“骗局”,以此给租赁企业的同行们提个醒:谨慎开展业务,小心上当受骗!司机转卖车辆!咋回事? 2万元就能“买”到一辆车!这似乎听起来格外诱人,然而,真有这样的好事?                          近日,观察家独家获悉,成都的“滴滴司机”周生通过租赁公司买了一台白色川A7****的大众车,在拆除了运管、滴滴平台在车上安装的GPS后,周生随即以2万的价格把车“卖”给了河南籍的魏刚。                
双方于2019年7月20日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车主委托书、借条等一系列相关协议书,魏刚随后将车马不停蹄开往河南。(以下依次为签署的: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车主委托书、借条)车辆质押借款合同:                              车主委托书:借条:以为拆除了滴滴平台及运管安装在车上的GPS就万事大吉,令周生没想到的是,正是因为当时没拆除唯一的一个可控车设备让其“阴沟里翻了船”。租赁公司安排的工作人员正是顺藤摸瓜将被骗车辆顺利地追了回来。“质押”与“抵押”         我们发现,犯罪份子正是利用了“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来进行诈骗行为。首先,我们需要清楚了解两者的区别: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而质押是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那么,法律层面是如何规定的?抵押质押优先执行哪一个?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法中的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权一般适用于动产, 抵押权一般适用于不动产 ,担保物权中的留置权一般适用于动产,留置权高于质权高于抵押权。抵押的法律特征是什么?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担保法》第38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2、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观察家观点本案中,周生与魏刚签署的质押合同,虽为有效合同,但无法向法院主张相应权利,因为周生并非车辆所有权人,即便与租赁公司签署了相应的租赁合同并载明XX月后,履约完毕,过户到周生名下,但因合同未履约完毕也无法提前享有该权利;再者,就算履约完毕,也需要租赁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并以登记为准。利益链的背后,有多少类似这种专门坑骗营运车企业的骗局正在发生,由于疏忽大意,营运车企业上当受骗的事件正在呈上升趋势。因为营运车企业内部的原因,短期的销售业绩常常会蒙蔽大量的租赁业务人员,任何租赁企业贷前在没有风险控制机制的把关情况下轻而易举将资产交予他人,然而一旦风险发生,将极大程度损害营运车企业的经济利益。营运车企业因为疏忽大意,最终上当受骗。观察家在此给全国的营运车企业,特别是租赁企业提个醒:今后在类似业务上一定要擦亮眼睛,而骗子正是了解到租赁企业的管理弱点,钻空子进行诈骗!注:本文转载自网络,不代表本平台立场,仅供读者参考,著作权属归原创者所有。我们分享此文出于传播更多资讯之目的。如有侵权,请在后台留言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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