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8日上午,我向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提交以下申请:“1、公开建房[2010]53号文件发布时盐城市区适用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直到2019年9月之间完善或更新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信息。2、公开2010年以来你机关通知我市市区或者包括我市市区的相关单位启用新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办件编号YSQGK20190900468,查询码QC617040。
我在所需信息的用途栏陈述:“建房[2010]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要求:‘加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管理。各地要完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应对商品住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在人民网江苏频道又看到2018年12月25日《2019年1月起盐城市区商品房交易将启用新版合同》的新闻。故而想获得建房(2010)53号文件发布以来适用于我市市区的各版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了解合同示范文本的完善过程的同时,重点了解各版示范文本对于车位归属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如果你机关颁有对本市商品住宅车位预销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恳请能一并向申请人公开。”
2019年10月17日上午,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我送达﹝2019﹞05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落款2019年10月16日)。其附件2、3为2013年版、2004年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浏览2013年版本发现该范本中的条款不涉及哪怕一个车位的词汇,这说明盐城市住建局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未履行建房[2010]53号要求的应对车位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的法定职责。即该机关从2010年4月施行时起,直到2013年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施行,再到2013年版示范文本被新示范文本取代期间,对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对车位归属作明确约定的要求,一直行政不作为。
笔者要求公开我市不同时期适用的买卖合同文本,也是为了考察国家住建部关于商品房买卖活动中对于车位归属问题的规定,在江苏省内的执行效果及对各级住建部门的行政羁束力状况。在我省、我市不履行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在合同中约定车位归属的法定职责的背景下,建房﹝2014﹞53号文件于2014年4月施行。新的2014年商品房买卖示范文本分为预售与现售两册,均对车位归属进行了约定,但是,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新的文本怠于推广施行。整整拖延了四年半的时间后,才在2018年9月12日颁发盐房管﹝2018﹞118号文件,即《关于在市区全面推广使用住建部 工商总局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通知我市各县(市、区)住建(房管)局于2019年1月1日起推广使用新版合同文本。
盐城市住建局向我公开的盐房管﹝2018﹞118号文件载明:“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商品房交易秩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出台的《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精神(建房﹝2014﹞53号),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新版合同》)进行了部分调整,现就市区使用《新版合同》通知如下:”
该118号文件的附件2,是自2019年1月1日在盐城市区一律适用的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预售)第十章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应示范文本(现售)第十九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以下部分归业主共有:……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域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第二十四条第3款约定:“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分和设施的处分。以上说明,盐城市住建部门直到2019年1月1日起,才规定在市区范围内预销售商品房应在合同文本中约定车位的归属。
盐城市住建局从2010年起内在就不想与住建部的建房(2010)53号的文件精神与时俱进;历史前进的车轮是阻挡不住的,被浪头裹胁着,该机关在建房(2014)53号文件发布近五年后才同意限在盐城市区使用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施行依然像走一步就会将蛋挤破似的,在盐城市区要求一律适用新版合同,对其他各县及大丰区则不具有强制性,并无全面推广之意,仅供参照执行。其用意之一仍是为了某些利益集团保驾护航,增加可以获利的某些灰色地带宽度,侵犯市区之外的采购商品房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对车位归属的知情权,为国家层面落实商品房销售规范管理的进程设置屏障。建房(2010)53号明确了各省范围内“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车位的归属,并无可约定、可不约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并非可执行,亦可不执行。
恳请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格贯彻执行建房(2010)53号文件精神,对于盐城市区范围之外的各县市区,在预销售商品房时与盐城市区一样,一律使用盐房管﹝2018﹞118号文件后所附的《新版合同》,对车位归属明确约定。法律、政策面前一律平等,阜滨响的居民、村民或者大丰区的市民等在人格上并不比盐城市区的居民低贱,从2010年4月就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车位归属了,时过八年之多,才在盐城市区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约定车位归属,却又附增了对于盐城市区之外的居(村)民的不公平对待,实属不该。
二O一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