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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出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阅读量:3646341 2019-10-21


为加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范临时建设行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济宁市实际,近日,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宁市城市管理局出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明确临时建设工程分类。临时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临建),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生活的需要经市城乡规划审批部门批准临时建设、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简易结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包括工地临时配套用房、公共服务类临时设施、仓储类临时建筑及其他确因生产、生活临时需要且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拆除条件的临时建筑和管线设施四类建筑和设施。
严格临建项目规划审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住宅小区、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等现状建筑物集中、人群聚集的地段,市政管线项目需按照相关要求和相关程序申报临建项目。明确列出禁止申报的临时建设项目情形禁止申报,申报项目需符合相关规定。市城乡规划审批部门对临建项目审批材料,按相关流程进行审批。临建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公共服务临时设施超过规划期限仍需保留的,应当有合法合理的政策依据。
严格临建项目批后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临建的规划批后管理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市城乡规划审批部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城市管理部门做好临建批后管理和临建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临建项目开工前、建筑基础施工完成、临建项目竣工后,由市城乡规划审批部门按照批后管理流程及管理方法进行项目核验,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建建设期间内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或悬挂规划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规划公示牌于工程开工规划验线前检查,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备案后拆除。
明确临建项目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临建项目,由市城市管理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并处以相应罚款。市城市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改正、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临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停供施工用水电、强制拆除等措施。临建规划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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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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