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中心 · 案例分析
案情目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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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母亲苏银霞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吴学占借高利贷。因无法偿还高额债务,吴学占手下在于欢面前侮辱苏银霞,这期间,于欢姑妈于秀荣报警,但警察并没有使于欢母子成功离开接待室,警察离去后于欢在混乱中拿起水果刀,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肚子中了一刀,被同伙送到医院后,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凌晨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系防卫过当,公开宣判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5年。
法律关系
法理剖析
【案情事实】
“吴学占带了一堆手下来讨要借给苏银霞的高利贷,且其手下公然以各种方式侮辱苏银霞,于欢在报警无果后拿水果刀捅人,致三伤一死。”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情事实】
“在于欢母子被限制自由,饱受侮辱时,于欢姑妈于秀荣报警,但警察没能使于欢母子免于自由限制便离去,警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情事实】
“讨债人当着于欢的面羞辱了他的母亲,限制母子二人自由,但杜志浩等并未动用工具,在已出警的情况下,防卫的紧迫性引发争议,最后高院认定其行为系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个人思考
THINK
轰动一时的“于欢辱母杀人案”二审判决结束已有两年多的时间了,本案作为经典案例,仍值得细细体会和思考。
人格尊严VS生命权
许多网友认为,辱母行为对人格尊严的伤害或更甚于生命的价值。但无可否认的是,相比于生命本身所具有的的客观价值,人格尊严更具主观属性。在法律规定中,对人格尊严的保护要比对生命权的保护相对弱化。这也正是人格尊严受侵害不适用无限防卫的法理基础。
正当防卫VS防卫过当
公诉意见书里写道,被害人具有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1.从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2.从防卫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的现实不法侵害;3.从防卫时间看,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4.从防卫对象看,于欢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且于欢有尝试过采用正当方法制止讨债人。但从防卫结果看,于欢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防卫过当。
处警不规范VS玩忽职守罪
在检查机关的调查认定中提到:案发当晚处警民警遵循了基本程序并迅速开展处置工作,但在处警过程中也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的问题。根据调查认定,案发当晚处警民警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予刑事立案。
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本案在一审中未得到公正的判决,但在二审中,于欢得到了应有的刑罚,也算是正义得到了伸张。
供稿 | 2018级 许晓静
排版 | 法援中心 法务部
指导老师 | 梁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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