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行业动态    华荣律师谈:房客赖住房屋拒绝搬离,房东如何救济?

华荣律师谈:房客赖住房屋拒绝搬离,房东如何救济?

阅读量:3674784 2019-10-22




01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16日,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李××承租上海市东余杭路××号后门房屋经销自行车,实测建筑面积30平方米,租期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12年11月19日止;租赁期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收回房屋;逾期返还的,每逾期一日,李××应按2倍日租金支付占用期间使用费。
 
2012年11月中旬,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书面通知李××:“我方已于 2012 年 8 月 24 日通知贵方不再续租,现再次通知贵方,我方将于 2012 年 11 月 22 日与贵方完成交接手续,并结清费用。”
 
然而李××并未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搬出房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委派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张艳郁代理案件,起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李××搬离房屋,并按照日租金两倍计算支付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交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租期届满前,原告通知被告不再续约,则被告应按约于租期届满后 3 日内返还承租房。被告至今未搬出该房,原告要求其搬离、返还房屋,并按日租金的两倍计算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以及以被告已付的保证金抵充房屋使用费的意见,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判决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迁出涉案房屋,将房屋返还给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并按照日租金的两倍计算房屋使用费。
 
本案案号为(2013)虹民三(民)初字第725号。
 

02 救济方式
租赁房屋到期后,面对拒不搬出的赖住房客,房东应怎样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收回房屋,避免损失?代理本文胜诉判决的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张艳郁律师给出建议如下:
 
1、在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除对租金、房屋所在地、租期进行约定外,还应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即如房屋到期后,租客应及时返还房屋,否则还应按照租金标准承担房屋使用费。
 
2、《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还应明确约定租客应缴纳保证金,标准一般为一个月租金同等金额,这样即便租客逾期返还房屋,或有其他违约事项,相应的房租可从保证金中扣除。
 
3、如保证金已被扣完,租客仍不返还房屋,或保证金无法弥补房东的损失,房东可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为双方一致意思的体现,房客也应遵守合同内约定,包括租期、租金及违约救济方式等。如确实发生房客的违约事项,法院将依据合同内双方约定条款,作出合理判决。
 
4、如对《房屋租赁合同》应有条款或对起诉案件流程不清、不了解,房东也可委托律师代为起草或代理案件进行起诉。
 

03 华荣律师事务所介绍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是经上海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大型法律服务机构,也是中国创办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20余年来,华荣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以客户至上为原则,累计向客户提供了数十万余优质法律服务,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及客户信赖。为应对不同的业务需求,华荣设立了18个专业委员会,致力于为客户提供跨行业背景、产业领域的综合法律服务。其中,合同纠纷案件是华荣律所年处理量最大的案件类别之一,属于华荣的优势业务。合同纠纷专业委员会内汇集了众多专家、业内优秀学者,包括著名法学研究专家、北京著名高校教授、前法院法官、检察官等。精良、专业的律师团队,运用多年的法律研究经验、办案经验以及庭审经验协助客户在合同纠纷中谋取最大利益。各类胜诉案件占比较高,当事人满意度接近97%,华荣合同纠纷专业委员会律师团队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及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充分认可。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合同纠纷委员会律师曾协助李某、关某、上海某实业投资公司等多名委托人达成和解协议,降低委托人诉讼成本。同时也代理赖某、林某等委托人成功起诉对方当事人返还房屋并支付租金,并与多家实业有限公司、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协助其取回房屋并成功要求租客支付房屋使用费。
 
多年来,合同纠纷委员会律师团队以业务精良为目标,专注于追求委托人利益最大化,深受客户的信赖。近年来,华荣合同纠纷专业委员会紧跟国际和国内市场法律服务热点,不断优化整合,以应对新时代下不同的法律挑战,满足更多元化、全方位的法律服务需求。
 
· END ·

在线QQ咨询,点这里

QQ咨询

微信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