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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霸王餐”拒不应诉 法院缺席判“没商量”10月18日,大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霸王餐”案,一审判决邓某应向酒吧工作人员王某还款6800元。

2019年9月,邓某几次带着朋友到大余县一酒吧喝酒消费,每次喝酒后,都带着醉意说下次一起付。9月15日,邓某再次消费结束后,酒吧工作人员王某要求邓某必须将几次的费用付清,邓某仍然以没有带钱为由,向王某出具了6800元的借条一张,并约定当晚6点前付清。此后,邓某既不向酒吧或王某付款,也不接王某的电话,王某遂于2019年10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小邓支付全部餐饮费6800元。大余法院受案后,两次电话通知邓某进行调解,但邓某均未到庭,对于邓某的不诚信行为,法院立即向其发出开庭通知,邓某仍拒不到庭应诉,该院遂缺席审判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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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余县人民法院
编辑:大余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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