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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就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征求意见

阅读量:3703190 2019-10-23



10月1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通告,就《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1月1日0时起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拟常年禁捕
《意见稿》拟规定,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对长江流域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对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则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禁捕范围,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

此前,国务院、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在多份文件中已经提出长江流域禁捕的相关意见,本次《意见稿》在此前文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禁捕的时间及范围。
在2018年10月15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即已提出“到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
今年年初,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将长江水域划分为四类,分类分阶段推进禁捕工作。

《实施方案》提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要在2019年底以前率先实行全面禁捕并在此后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在2020年底以前完成渔民退捕,并实行暂定10年的禁捕;大型通江湖泊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禁捕区,在2020年底以前实行禁捕。
明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和“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的范围
此次《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实施方案》提出的“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和“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的范围。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包括原农业部2017年公布的《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以及名录发布后,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动植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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