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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至2012年期间,李某与其他股东一起投资成立了包头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期间,通过其原单位同事、居住地邻居、其朋友口口相传,先后向24人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约447.5万元人民币。22日,记者从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批准逮捕。
李某,男,1962年出生,2008年在稀土高新区景苑小区经营包头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同一年,曲某到李某开设的汇丰寄卖行放款,约定2分利息,将43.5万元借给李某,李某给付了15万余元的利息,本金至今没有偿还。
弓某于2010年10月到李某开设的汇丰寄卖行放款,约定2分利息,将20万借给李某,李某给付了约一年利息后不再支付了,本金和利息至今没有偿还。
就这样,李某通过其原单位同事、居住地邻居、其朋友口口相传,先后向田某、弓某等24人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约447.5万元人民币,截至受害人报案前,仍有416.95万元人民币未归还。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因本案涉嫌赃款较多,在没有查明赃款下落前,本案嫌疑人李某可能有转移赃款的嫌疑,另外案件还有存在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能,如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有干扰证人或者串供的嫌疑,故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现有证据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李某有犯罪事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0条之规定,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记者:李亚强)
(责任编辑:老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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