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行业动态    民间借贷涉嫌犯罪的,双方签署的民间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是否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涉嫌犯罪的,双方签署的民间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是否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阅读量:3735791 2019-10-24


点击上方“”可以订阅哦!



1、民间借贷本身的不规范性,常常会导致法律争议。其中,一些民间借贷,常常伴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拆借、以贷养贷、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性质比较恶劣的,很容易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一旦民间借贷行为被涉及非法吸收存款罪等刑事犯罪,直接带来的一个问题是,在民间借贷过程中签署的借款合同是否依然有效?是否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借款合同无效?2、本案即涉及上述问题,争论的焦点也是: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对此,本案法官认定,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订立合同时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确认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强制性规定”解释为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原审被告陈晓富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因为借款合同的订立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效力上采取从宽认定,是该司法解释的本意,也可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3、本案对放贷人的启示是,中国目前对民间借贷的限制越来越多,尤其是最近颁布的《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放贷行为可能涉及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出借方的行为一不小心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民间借贷的出借方应当倍加小心。本案对借款方的启示是,民间借贷过程中往往涉及各种法律不规范的情形,因此,借款过程中应当通过书面方式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涉及到大额借贷法律争议,建议尽快聘请专业律师处理相关的法律争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录一、案例名称
二、争议要点
三、裁判摘要
四、基本案情
五、裁判结果
六、裁判理由
七、案例启示
一、案例名称
吴国军与陈晓富、王克祥、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二、争议要点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涉案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二、本案是否需要中止审理。三、裁判摘要
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四、基本案情
2008年11月4日,原、被告签订一借款协议,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11月4日至2009年2月3日,并由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为全部借款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并约定如遇风险原告可采取任何方式要求第一被告提前归还。原告履行了出借的义务,第一被告于当日收到原告200万元的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条。2008年12月15日第一被告因故下落不明,原告认为第一被告拖欠其他债权人数额巨大,已无能力偿还,2008年12月22日第一被告因涉嫌合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此,原告依照协议,遂要求第一被告提前归还,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直至开庭时,三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故纠纷成讼。
五、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六、裁判理由
德清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单个的借款行为仅仅是引起民间借贷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事实,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是数个“向不特定人借款”行为的总和,从而从量变到质变。《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其中符合“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两种情形的合同无效。当事人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主观上可能确实基于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与单个民间借贷行为并不等价,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之间的行为极有可能呈现为一种正当的民间借贷关系,即贷款人出借自己合法所有的货币资产,借款人自愿借人货币,双方自主决定交易对象与内容,既没有主观上要去损害其他合法利益的故意和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对其他合法利益造成侵害的现实性和可能性。根据《合同法》第12章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告陈晓富向原告吴国军借款后,理应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陈晓富未按其承诺归还所欠原告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陈晓富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被告王克祥和被告中建公司未按借款协议承担担保义务,对于王克祥、中建公司提出被告陈晓富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不应再承担责任的辩称,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或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的,则保证人应免除保证责任。现王克祥和中建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原告吴国军与陈晓富之间具有恶意串通的事实,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吴国军知道或应当知道陈晓富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王克祥和中建公司提供担保。主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从合同(担保合同)本身无瑕疵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中的担保合同也属有效。从维护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法理上分析,将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交叉的民间借贷合同认定为无效会造成实质意义上的不公,造成担保人以无效为由抗辩其担保责任,即把自己的担保错误作为自己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这更不利于保护不知情的债权人,维护诚信、公平也无从体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进行民间借贷时。往往由第三者提供担保,且多为连带保证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这是降低贷款风险的一种办法。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应当推定为充分了解行为的后果。若因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认定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主合同无效前提下的担保合同也应当无效,保证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债权人旨在降低贷款风险的努力没有产生任何效果,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因此,对于王克祥和中建公司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原告吴国军根据借款协议给被告陈晓富200万元后,其对陈晓富的债权即告成立。至于陈晓富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与本案合同纠纷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检察院起诉以及法院判决构成刑事犯罪,并不影响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审理本案当事人间的民事合同纠纷。对合同效力进行判断和认定属于民商事审判的范围,判断和认定的标准也应当是民事法律规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同的效力问题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问题。判定一个合同的效力问题,应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去考虑,从有效合同的三个要件来考察,即:1.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且本案涉嫌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单个的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达到一定量后才发生质变,构成犯罪,即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不重合,故其民事行为应该有效。鉴于此,法院受理、审理可以“刑民并行”。“先刑后民原则”并非法定原则,任何一部法律并未对这一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实行“先刑后民”有一个条件: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即“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才“先刑后民”。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应“刑民并行”审理。先刑后民并非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而只是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据此,对于被告王克祥和被告中建公司提出本案在未确定本案借款的性质时应该中止审理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对该借款应当予以归还,王克祥和中建公司自愿为陈晓富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本案连带清偿责任。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订立合同时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确认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强制性规定”解释为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原审被告陈晓富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因为借款合同的订立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效力上采取从宽认定,是该司法解释的本意,也可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原审判决陈晓富对本案借款予以归还,王克祥、中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王克祥、中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七、案例启示
1、民间借贷本身的不规范性,常常会导致法律争议。其中,一些民间借贷,常常伴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拆借、以贷养贷、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性质比较恶劣的,很容易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一旦民间借贷行为被涉及非法吸收存款罪等刑事犯罪,直接带来的一个问题是,在民间借贷过程中签署的借款合同是否依然有效?是否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借款合同无效?2、本案即涉及上述问题,争论的焦点也是: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对此,本案法官认定,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订立合同时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确认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强制性规定”解释为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原审被告陈晓富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因为借款合同的订立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效力上采取从宽认定,是该司法解释的本意,也可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3、本案对放贷人的启示是,中国目前对民间借贷的限制越来越多,尤其是最近颁布的《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放贷行为可能涉及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出借方的行为一不小心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民间借贷的出借方应当倍加小心。本案对借款方的启示是,民间借贷过程中往往涉及各种法律不规范的情形,因此在,借款过程中应当通过书面方式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涉及到大额借贷法律争议,建议尽快聘请专业律师处理相关的法律争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孙益刚
2019年10月23日
孙益刚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本人具有5年左右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通过保荐代表人考试。具有3年左右的投资相关法律工作经验,曾经在中民投集团等公司从事投资相关法律业务。现为某著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专注于投融资相关的法律服务和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业务。
欢迎专业和业务交流。
精彩原创分享
集团公司如何设置股权架构
企业如何在法律框架内降低用工成本?
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公司扩展业务是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
如何对一家公司实施有效控制
公司变更登记相关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公司印章相关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技术团队和大公司进行合作的法律要点建议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从行业角度看,哪些企业适合科创板上市
取得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几点建议
从技术创新性看,哪些企业适合科创板上市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从科创板和创业板对比角度看,哪些企业适合科创板上市
公司清算相关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劳动人事关系处理的法律要点
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大股东侵害?
有关《公司法》法律干货50点(密集症慎点)
创业公司初始融资时应注意的一些实操要点
创业公司出资涉及的法律要点
创业者设立公司前如何签署发起协议
人力资本入股公司是否可行?
创业公司股东可能涉及的一些法律风险
股东会决议的相关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从业绩门槛看,哪些企业适合科创板上市
当事人进行项目合作涉及的法律要点建议
初创企业如何设立期权池
从科创板看中国的同股不同权制度
创业公司融资过程中和VC交流的几个误区
起草合同过程中,怎样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什么是公司制私募基金?
签署合作意向书的法律要点
公司如何进行分立
股东只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吗?
如何起草一份买卖合同
一个律师对刘强东最近几个事件的评论
合同审查的一般理念分享——合同模板害死人
如何审查合同的合法合规性
认缴出资的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是否需要承担转让前的公司债务?
撰写合同时如何明确合同标的
小股东如何在公司清算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利益
外部承包者如何合法合规签署农村承包合同
如何对初创公司进行估值?
一个律师眼中的“吴谢宇涉嫌弑母案”
创业公司融资时如何准确把握“清算优先权”?
创业公司以无形资产入股公司需要注意的法律要点
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员工的合法合规要点
如何签署《补充协议》?
离婚时,夫妻双方涉及的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你了解婚前财产协议吗?
民法法律实务学习笔记77个要点汇总(密集症慎点)
担保合同都有哪些坑?
如何合法合规解除合同?
股东不合,大股东如何让小股东合法合规退出?
公司如何合法合规的增资扩股?
如何与员工签署合法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
拟IPO企业如何引进投资者?
“净身出户协议”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
公司内部章程和工商局备案的章程不一致怎么办?
拟IPO企业如何聘任独立董事
公司小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
公司融资时如何谈判“共同出售权条款”?
创业公司融资时如何谈判“拖售权条款”
谨慎以新设公司的方式进行IPO
离婚诉讼中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何把握?
读《任正非答记者问》的个人学习笔记
拟IPO企业如何聘请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
如何预防和解决公司僵局?
公司IPO前供应商、客户或者渠道商等能否入股?
企业为什么要及时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如何处理员工加班相关的法律争议?
重视投资协议中的“鉴于条款”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
公司如何合法合规的给员工降工资?
《深度工作》学习笔记(一)
《深度工作》学习笔记(二)
离职创业有风险,小心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罪
如何确定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的“KEY MAN”条款?
夫妻一方擅自把房子卖了怎么办?
《生活的哲学》读书笔记30个要点
员工虚假报销,公司该怎么办?
如何制定并购交易方案?
公司和员工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
如何从法律角度做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创业公司如何应对投资机构的“一票否决权”?
如何发现目标公司的“隐性负债”?
吴军《态度》之读书笔记(一)
吴军《态度》之读书笔记(二)
股东未缴纳任何出资,如何解除股东资格?
创业加盟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股东是否可以以债权出资?
被冒名做公司“股东”了怎么办?
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大前研一《专业主义》之读后笔记(一)
小股东如何利用股东代表诉讼维护自身利益
企业家的股权如何规划继承?
如何确定股权收购的过渡期损益?
公司是否可以向某些股东定向分红?
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投资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
债权人接受有限公司股权质押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是否可以质押?
公司对外担保如何回避法律风险?
公司监事的权利边界都有哪些?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之学习笔记(一)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之学习笔记(二)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之学习笔记(三)
知识产权出资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企业招聘新员工入职,需要做哪些法律审查?
关于是否应当加重公司法定代表人信用责任的思考
资产并购中涉及的资产和业务如何交割?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之学习笔记(四)——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人的惩戒措施都有哪些?
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人后怎么办?
如何与员工签署合法有效的保密协议?
用人单位如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
用人单位谨慎发“录用通知书”(offer)
公司在试用期内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之学习笔记(六)
拟科创板IPO之前引进自然人股东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拟科创板IPO公司进行股权激励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科创板上市之前引进财务投资者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拟科创板IPO涉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哪些?
拟科创板IPO涉及公司董事和高管的法律风险都有哪些?
科创板IPO前拟上市企业如何进行股改?
拟IPO公司违规使用个人账户进行资金结算的法律风险及其规范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之学习笔记(七)
科创板IPO企业如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科创板拟IPO企业如何规范“关联交易”?
科创板拟IPO前如何处理“违法行为”
科创板拟IPO企业如何规避“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审核红线?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之学习笔记(八)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之学习笔记(九)
科创板拟IPO企业如何合法合规进行股权转让?
科创板拟IPO企业如何合理规划“募投项目”?
印尼水电项目投资的法律风险要点
印度尼西亚对国际仲裁的认可规则
科创板拟IPO企业如何规范“股权代持”?
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都有哪些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想说爱你不容易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背后的反思——无恒产者无恒心
科创板拟IPO企业如何规范“劳务外包”?
新《药品管理法》的详细解读(一)
新《药品管理法》的详细解读(二)
新《药品管理法》的详细解读(三)
新《药品管理法》的详细解读(四)
公司法案例学习:章程如何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
如何识别虚假诉讼?
公司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怎么办?
股东隐瞒公司债务转让股权,股权受让人如何救济?
谨慎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出资不实,对股权受让人是否构成欺诈?
谨慎做“挂名股东”!
股东未及时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法律责任有多大?
创始股东被各种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解散纠纷中如何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隐名出资人想显名化?——没那么简单
侵害小股东增资优先认缴权的增资有效吗?——雾里看花
如何认定股权代持关系?——证据为王
如何限制股权代持人擅自转让股权?
如何认定股东和公司的人格混同?
如何认定缔约过失责任?——基本的商业逻辑很重要
非法经营罪,一个“无限大的口袋罪”
如何认定“恶意串通”导致的合同无效情形?
夫妻一方恶意处置房产的行为如何认定?
房屋买卖中签的阴阳合同有效吗?
房地产公司宣传的“买一层得两层”广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如何认定提供格式条款方已经尽到了合理提示与说明的义务?
合同约定以一方内部因素为生效条件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购房人一不小心买了“凶宅”,怎么办?
总经理伪造公章私签的合同是否有效,单位是否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举债人以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明知举债人配偶不知情,房屋抵押权是否有效?

在线QQ咨询,点这里

QQ咨询

微信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