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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严重超载大货能上桥?这个判决给出完美答案

阅读量:3767431 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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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立交桥坍塌事件后,在“霉体”口中,
交警突然成了治超不力的“罪魁祸首”……

好,既然新华社四问“为何超载车辆能上桥?”,
动力君就来给老爷们解释一番……
基层的实际情况是:
在当前法律规定下,
交警就算豁出命去,
一样拦不住超载的大货车!
不信?老编在洗地瞎说?
那请看下面的的案例:
警车被撞坏、交警多处受伤,
超载大货车一路闯卡,
最终顺利到达目的地!
而且,即使司机被抓获,
即使公安机关按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拘,
也会被检察院改为“妨害公务罪”
然后在法官的“宽严相济”下
代价也不过是
有期徒刑十个月……
这下,老爷们懂了吗?
想知道“为何超载车辆能上桥”对吧?
关于这个问题
你们得问检察官和法官!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830刑初412号
公诉机关汶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1,男,1980年4月4日出生山东省夏津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德州市夏津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4日被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二万元。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同年3月29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李吉军,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汶上县人民检察院以汶检公诉刑诉[2019]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1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3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1及其指定辩护人李吉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1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鲁N×××**、鲁NTB**货车行驶至105国道汶上县莲花湖湿地附近时,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发现该车涉嫌超载,民警驾车向其喊话让其停车,高某1为逃避检查超车,在道路上呈S型行驶,并驾车将协警孙某、马某1横停在汶上县北二环草桥路口的警车撞坏继续行驶,孙某跳上货车驾驶室左门,一手抓着反光镜,一手抓着驾驶室窗户下边的门,喊话让高某1停车,高某1不听制止,继续开车前行,孙某被摔下车后受伤,后高某1驾驶车辆强闯黄河收费站,并一路多次闯红灯行驶至聊城市。为掩盖其犯罪事实,高某1变换了车牌号。经鉴定,孙某左侧额叶脑挫裂伤及右侧顶部、枕部硬膜外血肿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一级;其枕骨及右侧顶骨骨折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1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其没有推孙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过错;孙某的身份不是警察,高某1的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被告人高某1有自首情节,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高某1于2019年2月22日到汶上县公安局投案;其已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孙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赔偿了涉案警车的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高某2、高某3、马某1、赵某、马某2、王某、陈某的证言,汶上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视频光盘,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夏津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夏津县联运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14)夏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高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高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1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成立。被告人高某1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高某1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及涉案警车的损失,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理由成立,可予采纳;其他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刘 歌人民陪审员  张会涛
人民陪审员  王贵如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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