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丹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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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来源:丹江口公安
本期编辑:猪猪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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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以来
丹江口人民警察在处置一系列纠纷警情中
由于当事人极不配合民警执法
甚至对民警使用暴力
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本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群众在酒后或者情绪激动时,不仅不配合民警执法,反而对民警的正常执法轻则辱骂、重则殴打公安民警,严重践踏了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
2019年2月1日起,公安部正式出台《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为公安民警依法履职撑腰壮胆、鼓劲打气。丹江口市公安局严格按照《规定》精神,对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殴打、侮辱人民警察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人坚决亮剑,全力保障民警执法权威。
案情回顾
案例01
撒泼抗拒民警执法,无知男咬伤民警
8月5日,丹江口市公安局六里坪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在该镇岳家川村2组一施工现场,刘某、谢某等人以占地赔偿标准过低为由阻拦工地施工。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刘某采取设置路障等方式,将进出工地的货车拦下,导致货车无法正常通行。
民警一方面向现场工作人员了解情况,一方面要求刘某等人将设置在工地门口的路障挪开,与工地协商解决土地赔偿纠纷。刘某等人不仅拒不听从民警劝说,反而变本加厉扬言要工地彻底停工。民警依法口头传唤刘某等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刘某等人拒不配合。在强制带离过程中,刘某突然抱着民警,对民警的胳膊、手掌进行撕咬,导致民警身体多处受伤。
刘某被强行带到派出所后,对于自己的行为拒不悔改,辩称民警受伤是摔倒后擦伤。当办案民警出示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刘某等人的行为后,刘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因涉嫌妨害公务,刘某已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例02
辱骂殴打执法民警,违建业主被刑拘
9月4日上午8时许,丹江口市城管执法局与三官殿办事处拆违专班到三官殿办事处一小区楼进行拆违行动,丹江口市公安局三官殿派出所两名民警及几名辅警到现场配合维持秩序。
城管执法人员在履行相应告知程序,依法对一户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时,遭到违建业主程某(男,30岁)及其母亲齐某(女,48岁)等人阻碍,双方矛盾升级,民警多次介入劝解无果,齐某拒不配合,民警现场对违法嫌疑人齐某进行强制传唤,带回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时,程某怀抱幼子阻拦警车驶离,民警在对程某进行多次劝说而程某拒不离开的情况下,依法对其进行传唤,程某情绪激动辱骂民警,并将民警按在警车上挥拳殴打其头部,致使一名民警头部受伤,另一名民警及多名辅警在将其带离过程中被抓伤。
因涉嫌妨害公务,程某已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例03
酒后掌掴民警,醉酒男醒酒后悔当初
7月10日,丹江口市公安局均州派出所民警接到一起家庭纠纷的报警,该市男子齐某与朋友聚餐大量饮酒后,回到家中因为家务问题与妻子发生争吵,并将妻子推倒在地上。均州派出所民警现场处置过程中,向齐某的妻子了解事情经过时,齐某突然将怒火洒向民警,在民警没有防备的情况下,朝出警民警脸部扇了一巴掌。
因齐某处于醉酒状态,民警将其带至派出所约束至酒醒,齐某酒后了解到自己的所做作为时,在派出所的审讯室痛哭流涕,并对民警连声致歉。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刘某已被丹江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据悉,2019年以来,丹江口市公安局共办理民警维权类案件15起。其中刑事案件8起、刑事拘留8人。治安案件7起,行政拘留16人,发放澄清正名通知书1份。
丹江口市公安局始终把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作为从优待警、爱警惠警的重要内容来抓,为了民警有效维权,专门成立了“丹江口市公安局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制定完善系列维权工作机制,紧扣“组织、处置、预防、关爱”四个环节,实现了“机制、理念、执法、抚慰”四个同步到位,为民警依法履职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机制支撑。
现如今公安民警执法时绝大多数群众都能支持理解但就是有少数人法律意识淡薄挑战民警执法权威对此类违法行为我们将坚决予以打击
下面,小编给大家普及下相关的法律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
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形式表现多样,大体可以分为两方面:
言语方面
一是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
二是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三是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肢体方面
一是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
二是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
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暴力对抗执法换来的将是法律的制裁公安部门对此类案件坚持“零容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决予以打击处理
同时
希望大家还是互相多一些理解
遇事保持冷静
千万不要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