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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安一男子暴力袭警被判刑

阅读量:3767447 2019-10-25





近日,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罪案,被告人刘某以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8月31日7时30分许,乐安县鳌溪派出所接到周某报案,即指派民警着警服驾驶警车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经了解,报案人周某因家中水管堵塞与邻居刘某发生口角,民警告知其应自行协商解决,派出所也将电话通知双方进行调解,遂准备驾车离开。
此时,周某、刘某以事情未解决为由阻止民警离开,民警见状口头警告不得阻拦,但两人均未予理会。随后辅警温某、曾某等人也赶来现场,向两人表明了身份,并先后三次劝解和警告周某和刘某不得以阻拦警车方式妨碍执行公务,但两人仍不加理会,继续阻拦。
派出所民警、辅警遂强制将周某和刘某带至一旁,在此过程中刘某咬伤温某右前臂、抓伤曾某左手臂。经鉴定,被害人温某伤势构成轻微伤。另查明,2018年9月7日,刘某家属赔偿了温某、曾某医药费,得到了温某、曾某以及所在单位派出所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刘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刘某被抓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刘某案发后向被害人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西政法、抚州法院网
编辑:曾瑞芸
责编:魏维敏
执行主编:龙乐水


出品:乐安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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