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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

阅读量:3772823 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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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打通企业注销瓶颈,发挥市场监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各自职能作用,增强府院协调联动,2018年9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会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对公司强制清算、企业破产清算所涉注销登记等问题形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强制清算后注销登记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但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指定清算组依法清算后,清算组持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决定书、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予办理。
  对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公司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已履行查找的必要义务,人民法院向有关责任人员释明或者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后,仍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人民法院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应当载明上述情况以及债权人可依法向公司清算义务人主张有关权利的内容。
  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关于破产清算后注销登记
  经破产清算程序,破产企业财产最后分配完毕或者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持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予办理。
  对于企业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企业人员下落不明的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已履行查找的必要义务,人民法院向有关责任人员释明或者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后,仍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应当载明上述情况以及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起诉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内容。
  属于上述情形的破产企业如无法取得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文件的,登记机关可以办理注销登记。
  三、关于企业的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的处理
  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和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一般应当在自行清算、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程序中对其分支机构、对外投资作出相应处理后,方可终结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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