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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这起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判了!赔858万!

阅读量:3777112 2019-10-25



昨天下午,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特大非法捕捞鳗鱼苗公益诉讼案,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判决59名被告在相应的范围内共同或者分别赔偿造成的鳗鱼资源和长江其他生态资源损失共计858.9168万元的侵权责任。

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案  情

(图片来自网络)
2018年1月至4月,张卫红、董瑞山等人长期使用禁用网具在长江江苏靖江段中捕捞鳗鱼苗,后直接或通过他人出售给王小朋等人组成的鳗鱼苗收购合伙组织,该组织再将收购的鳗鱼苗加价出售给秦利兵等人开设的鳗鱼苗养殖场。王小朋等被告明知他人向其出售的鳗鱼苗系从长江中非法捕捞所得,仍予收购并加价出售。被告秦利兵明知王小朋向其出售的鳗鱼苗主要系从长江中捕捞,仍予长期收购。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2018年1月至4月初,本案59名被告共非法捕捞、贩卖和收购116999条长江鳗鱼苗。
案件背景
此案是2016年1月国家调整长江流域禁捕期以来,全国首例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鳗鱼苗的“全链条”打击的案件,同时也是江苏省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受理的第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今年3月法院进行了刑事判决:王小朋等人被判处一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总额24.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共计30余万元。
检察环节
在本案刑事审查起诉阶段,泰州检察机关着手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工作。

(检察机关深入案发现场调查)
2018年7月21日,靖江市检察院在媒体进行公告,截止到起诉时,未有法定机关和组织就本案提起公益诉讼。
鉴于本案59名被告长期非法捕捞、贩卖和收购长江鳗鱼苗的行为造成长江鳗鲡资源的严重破坏,同时也严重损害了长江其他生态,导致长江生物多样性减少,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与渔业专家探讨非法捕捞鳗鱼苗的危害)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本案59名被告在各自相应的范围内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来源 | 泰州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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