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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航局关于提升长江内河客船危险品船船员素质的指导意见

阅读量:3777142 2019-10-25


为进一步加强长江内河客船、危险品船船员(以下简称“船员”)管理,切实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不断提升船员综合素质,现结合长江航运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战略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突出客船、危险品船船员重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不断提升客船、危险品船船员综合素质,为推进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强化船员聘用及履职、船员培养及培训、船员考评和船员档案跟踪等关键环节的管理,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形成多方参与的新型船员培养机制,促进内河船员整体素质的提升,减少因船员因素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和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发生。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用培结合。船公司、船员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要落实船员培养的主体责任,加大船员培养投入,切实承担起培养人才的责任,进一步完善培养机制。
 
  (二)坚持终身培养,差异管理。完善船员管理制度,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对船员考培、入职、任解职从严把关,建立诚信机制,对守信或者失信行为分别予以激励或惩戒。
 
  (三)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施策。以提升安全意识、实操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为核心内容,提高船员培养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形成船公司、船员服务机构、船员培训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多方齐抓共管的培养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规范船员流动,实行诚信管理。
 
  用人单位要建立相关制度,加强人文关怀,稳定船员队伍。鼓励用人单位与船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长期劳动合同,鼓励船员为一家船公司或船员服务机构长期服务。
 
  海事管理机构严格实施《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参照海事信用信息系统,推动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征信系统,将诚实守信或者失约失信的船公司、船舶和船员分别纳入征信系统,予以激励或惩戒。
 
  (二)加强船员聘用管理,严把船员入职关。
 
  用人单位应进一步完善船员聘用管理制度,明确聘用合格、持证、健康船员的具体标准,提高门槛,严格审核船员身份证明、服务资历等任职条件,严把招聘入职关;采取适当激励措施吸引高学历的船员入职。
 
  (三)加强船员任职管理,指导船员履责。
 
  用人单位应建立本单位船员履职检查的标准或办法,加强船员任职管理,指导船员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对于违法记分达12分的船员,或发生船舶滞留、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水上船舶污染事故的责任船员和船长,用人单位应对其实施再上岗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再上岗。
 
  用人单位应根据新聘用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和职务等级,设定相应的实习期,待新聘船员实习期满后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岗位适任评定。
 
  (四)加强船员日常培训,提升实操能力。
 
  用人单位应建立船员日常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年度在船培训计划,加强法规制度、安全生产知识、实操技能、应急处置等内容的培训,以“师带徒”的方式强化拟新聘、转岗的船员任职前培训。
 
  船长应制订船舶应急训练和演习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消防、救生、防止水污染等应急训练和演习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其中每年每艘船舶的应急演习至少有一次是在公司岸基人员的现场监督、指导下完成。
 
  (五)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严把船员培训质量关。
 
  船员培训机构应建立并完善船员教育培训质量管理制度,在开展船员基本安全培训、特殊培训、适任培训、再有效培训等各种培训时,应将典型事故案例、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应急处置技能等纳入培训内容。在船员特殊培训中,还应将《NSM规则》纳入培训内容,提高船员安全与防污染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意识。
 
  船员培训机构应优化培训课程设计,确保每名船员实操训练时间和质量,提高船员的实操能力。
 
  (六)加强船员考试管理,改进实操考试方式。
 
  海事管理机构应强化船员安全意识和应急操作技能的考试评估,将消防、救生、疏散作为客船船员的必考和评估内容,将消防、救生、危险货物泄漏应急处置作为危险品船船员的必考和评估内容。三副和船长的适任实操考试应在实船上进行。
 
  经船公司书面推荐,证明其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船员在适任考试时,可享有优先安排、自主选择实操考核方式等优待;船公司对船员出具的安全意识和实操技能综合评定意见,可作为船员实操考试的重要参考;船公司应对其出具的书面推荐意见或综合评定意见真实性负责。
 
  (七)提高检查频次,强化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客船、危险品船船员特殊培训班的管理,做到每期必查;提高对船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频次,加大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力度,在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时,必须检查船长履职情况。
 
  (八)加强客船危险品船公司审核,提升体系运行水平。
 
  船公司建立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时,应将本指导意见所提出的船公司的管理措施纳入公司制度,并细化船员职责,明确船员培训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加强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督促船公司和船舶落实船员实操能力提升的措施,并将本指导意见所提出的船公司的管理措施作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重要内容。
 
  (九)加强船员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完善船员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对其聘用(服务)的船员建立一人一档,记录船员的任解职、教育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违法处罚、健康状况等情况;船员培训机构应对参加培训的船员建立一期一档,记录培训项目、参培人员数量和职务、船员出勤和考试等情况。
 
  (十)建立船员动态管理系统,提升船员管理水平。
 
  海事管理机构应完善客船、危险品船船员管理体系,强化动态管理,建立客船、危险品船船员动态管理系统,对客船、危险品船船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任解职、征信、违法处罚、安全记录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抓好落实。用人单位和船员培训机构要切实落实船员管理和培养主体的责任,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确保本指导意见十项工作措施有效实施,着力提升内河客船危险品船船员综合素质。
 
  (二)完善制度。相关单位应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船员管理相关管理制度,构建提升船员素质的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船员管理水平。
 
  (三)强化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本通知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用人单位、船员培训机构没有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船员没有尽到履职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诚信管理。充分发挥船东协会作用,促进行业规范自律,客运、危险品两个专委会需建立客船、危险品船关于船员管理的船公司诚信系统、船舶诚信系统和船员诚信系统,实行诚信管理。海事管理机构应从遵纪守法、履职能力、信誉程度等方面对船员实施诚信管理,对积分较高的船员给予优惠鼓励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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