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穆朗玛文学艺术奖”是西藏自治区文学艺术最高奖项。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西藏民主改革60周年,经区党委宣传部批准,西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决定举办第七届“珠穆朗玛文学艺术奖”评奖活动,现将第七届“珠穆朗玛文学艺术奖”作品征集事宜公告如下:
一、参评作品起止时间
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二、参评作品范围
1.全国文学艺术家创作并发表(出版)、展演、公开播映的汉藏语文反映西藏题材的文艺作品。
2.我区文学艺术家创作并发表(出版)、展演、公开播映的藏汉语文文艺作品。
以上作品包括:文学作品、美术、摄影、民间文艺(民间文学、民间工艺及唐卡绘画等)、戏剧、影视、音乐、舞蹈、书法、曲艺、文艺理论、翻译(汉译藏、藏译汉)等。
三、参评要求及条件
1.参评作品必须具有浓郁民族风格和鲜明的时代特征。要大力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社会主义祖国大家庭中,西藏各族人民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推进社会进步,创造美好生活的伟大进程和良好风貌。
2.参评作品须拥有版权、著作权。
3.所有参评作品送交或寄达(以邮戳为准)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25日
4.参评作品要按照统一要求填写申报表格,上报作品样本5份;曾获其它奖项作品需附获奖证书复印件,个人申报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文学作品(包括民间文艺中的文学创作)、文艺理论(评论)、翻译、编辑等应在评奖期限内由中国大陆公开出版发行的长篇作品,中短篇小说、散文、诗歌、评论、短篇纪实文学等需结集出版。
6.美术(包括唐卡绘画)、书法、摄影作品等应在评奖期限内参加省级以上各类展览。
7.影视作品应在评奖期限内属国有文艺单位录制、摄制或参与录制、摄制(参与策划、确定选题、组织创作、承担资金)并在院线、媒体正式播出。
8.音乐、舞蹈、戏剧(话剧、藏戏)、曲艺作品,应在评奖期限内公开演出、播放。
9.参评的影像制品要求完整、清晰的CD、VCD光盘;音乐作品提供歌词、曲谱,不得报MTV光盘。
10.图书、文学作品提供样书,美术、书法及其他艺术作品提供清晰的复印件、扫描件。
四、评选和奖励
1.本次评奖设金奖、银奖、铜奖,授予证书、奖杯和奖金。
2.每位作者每类作品可送2件以内作品参评,但只能1件获奖。
3.邀请区内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及知名专家、学者及部分国内有影响的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对作品进行评选。
五、著作权约定
1.所有报送参评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品署名作者。署名可以是集体,也可以是个人。奖励授予著作者。
2.第七届“珠穆朗玛文学艺术奖”评奖活动办公室有权对报送参评作品进行宣传、发表、展出等处置。
六、参评方式及其他
参评作者或单位可从西藏文联组联部领取评奖活动《参评作品申报表》;也可以从网络下载《参评作品申报表》。按要求填写表格后,连同作品送至或寄送至西藏文联组联部。
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85号
邮编:850000
联系人:王玲红 13908996026
鄂京兰 13889000313
陈洪艳 13518971022
《参评作品申报表》网络下载地址:375280469@qq.com
第七届“珠穆朗玛文学艺术奖”评奖活动办公室拥有本次活动细则的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