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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继小记 | 8个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案例

阅读量:3782031 2019-10-25


家暴 【(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534号】原告请求:1、准许原、被告离婚;2、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5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此,尽管原、被告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曾达成过谅解,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在谅解协议中的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中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现由于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有权依据婚姻法主张损害赔偿。至于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本院酌情支持人民币10,000元。 【(2013)六民初字第648号】原告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要求抚养孩子;被告依法应对原告予以赔偿,并少分得财产。 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被告婚后多次发生纠纷,公安机关也几次出警予以制止和调解,被告也在纠纷后几次向原告检讨了自已的错误,并作出了书面保证,其保证内容“…不再动手,禁用家庭暴力等”也能证明在双方的纠纷中,动手殴打原告的事实。而且,2013年3月12日,原告在纠纷中被被告推倒致脚右侧第2、3、4跖骨骨折,对原告的身体造成了较大伤害,其行为应当构成家庭暴力,离婚时,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院结合被告的行为方式、过错程度及原告所受的损害程度,酌情认定赔偿数额为10000元。 【(2015)杭江民初字第375号】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丁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4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的工资收入);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中,被告虽否认自己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亦否认原告提交的照片中所受之伤系被告造成,但仅从两次110报警记录来看,双方在2013年9月28日互有肢体冲突,2014年6月16日被告打伤原告头部并将原告右手臂咬伤,鉴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及外人不愿介入、不为第三人明知以及有关部门在接到报警后,也多以家庭矛盾协商处理为主的特点,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照片中所受之伤系被告造成盖然性较高。再结合被告向原告书写的保证书来看,被告至少在2013年10月23日再次殴打原告,并承认对原告在怀孕期间的种种折磨,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伤害。本院认为,从本案在案证据反映的被告施暴的次数不只一次,时间甚至在原告怀孕期间及哺乳期间,结合一般人的心理忍受能力等因素,应当认定被告的暴力行为给原告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院依法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2017)苏0211民初2756号】原告请求:1、其与林某1离婚;2、女儿林某2、儿子林某3均由其抚养,林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含后增加诉讼请求的房产60万元)依法分割;4、林某1支付其损害赔偿金5万元。 本案林某1少××××年××月1月的《保证书》中自认存在家庭暴力,且家庭暴力的强度越来越大华某王洁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院林某1少波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无锡平均生活水平,林某1少波华某王洁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虐待遗弃 【(2013)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74号】原告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某园某栋某单元某房产权及室内财产全归原告所有;3、被告按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894元、医疗费1000元,至原告75岁时止;4、被告偿还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至2013年3月1日期间所欠下的医疗费及生活费债务共计21万元;5、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6、承担本案受理费用。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问题。本案中,上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金排社区工作站提供的《情况说明》已提到“2009年4月5日,本辖区某花园管理处保安发现王某家已三天没有亮灯,于是通知我站工作人员到场并与齐某电话取得联系,齐某称与他无关,后联系原告母亲刘某,刘某报警。”“在多次敲门未应情况下民警破门而入,发现王某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几近饿死”等事实内容,即可认定被告存在遗弃家庭成员即遗弃原告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存在虐待、遗弃家庭暴力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告就此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法酌定该项赔偿金为2万元。 重婚、与他人同居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6号】原告请求:1、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冯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3、被告持有的深圳市博建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50%股权归原告所有(股权价值50万元);4、深圳市万华居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归原告所有(股权价值10万元);5、位于福田区北环路东港中旅花园车库负二层仓库内存酒归原告所有(价值392万元);6、被告支付婚姻过错赔偿金10万元;7、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2、原告主张被告与案外人黎某菱重婚且生育两小孩导致夫某。被告向本院提供(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查明,2007年,被告与黎某菱结识,随后与之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两个女儿,认定被告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关于原告请求的婚姻过错赔偿。因被告重婚导致双方离婚,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原告请求的过错赔偿金1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64号】原告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本案中,原告承认在美国留学期间与他人同居,被告请求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于法有据,但考虑到原告学业尚未结束,目前没有工作收入,故本院酌情确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5000元,对于被告过高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6)川1112民初292号】原告请求:一、与被告离婚;二、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万冲村12组一楼一底住房6间、5间小青瓦房、院坝一个归原告所有(价值80,000.00元左右),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大东街2楼住房一套25.58平方米归原告所有(二手房价80,000.00元);三、共同债权145,000.00元(2016年1月26日到期)夫妻平均分割;四、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00元;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中,虽该条文中未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的情形应承担上述赔偿责任,但将该种行为与上述条文所规定的情形相比较,本院认为,该种行为对原、被告夫妻感情的破坏,以及给原告造成的精神伤害,并不会低于该条文所规定的四种情形。本案事实符合婚姻法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精神,依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被告应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生育一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院结合被告的经济能力等实际情况,酌情认定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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