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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民间借贷纠纷有何新趋势?上海青浦法院发布白皮书详析

阅读量:3792448 2019-10-25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发布了《2014-2018年民间借贷新趋势审判白皮书》,白皮书重点介绍了近五年上海青浦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司法实践中存在案件送达困难、电子证据采纳标准不统一、套路贷、虚假诉讼等案件审理甄别困难等问题,并提出了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意见与建议。

《2014-2018年民间借贷纠纷新趋势审判白皮书》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国家正规金融行业而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融资信用形式。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融资形式因其手续简便而日渐活跃,也因其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外而相应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案件数量居第二位的民事诉讼类型。然而民间借贷的随意性、粗放性、和交织的熟人关系往往造成证据不规范、举证困难,进而造成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系数较高;学理、审判中的论争又使得法官裁判、处理案件时莫衷一是;频发的虚假借贷、套路贷等问题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本文以上海青浦法院2014-2018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为样本,分析其呈现的新趋势、新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期能够防范交易风险、规范借贷行为,对民间资本的有序流通提供司法建议。

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新趋势
(一)民间借贷案件基本情况
近五年我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8492件,结案8356件,总体呈现增长趋势,2014年受理995件,结案950件;2015年受理1560件,结案1494件;2016年受理1921件,结案1906件;2017年受理2049件,结案2018件;2018年受理1967件,结案1988件。
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与民事案件总量相比,民间借贷案件收案数分别占比6.04%、9.58%、12.08%、9.11%、7.91%。从总体上看,民间借贷案件在案件总数中占比较高。

▲图一 民间借贷收案数量表

▲图二 民间借贷结案数量表

▲图三 民间借贷案件占比表
(二)民间借贷案件呈现新趋势
1、收案数量上升,法律关系交叉复杂
民间借贷始终保持较高的活跃度,导致此类纠纷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民间借贷纠纷往往涉及多人多方,同时与第三人担保、股权转让、合伙协议、房屋买卖、夫妻共同债务等法律关系存在交叉,还有可能涉及赌博、欺诈、非法集资、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当事人对事实往往各执一词,致使查明事实存在一定难度。
2、合同履行地成为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依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实践中,借贷双方较少约定管辖或合同履行地,故出借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除可在借款人所在地起诉外,也可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该司法解释赋予出借人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方便当事人就近选择法院进行诉讼。长久以来,被告住所地一直是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首要管辖依据,但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之后,以原告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比例上升,合同履行地成为法院此类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
3、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抗辩增多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彻底改变了之前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该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除所借债务确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需要,或者事后经未举债配偶一方的追认,否则按照个人债务认定。
该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利于保护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利益。该司法解释出台前,未举债一方配偶通常并不到庭应诉,该解释实施后,未举债一方配偶开始参与到庭审中,并据此进行抗辩。
4、新型证据频现,证据形式多样化
由于社交媒体的普及,当事人在诉讼中将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凭证等作为证据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尤其在借贷双方是亲朋好友关系的情况下,出借人碍于情面,往往未让借款人出具借据,上述证据即成为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以及钱款是否交付的关键。相对于传统的书面、直接证据而言,微信、支付宝等作为新型电子证据具有载体依附性、表现形式多样性以及易受破坏性等特点,相比传统证据证明力偏弱。

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多数原告就近选择管辖法院,案件送达更加困难
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赋予出借人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方便其就近选择管辖法院,但由此带来的是较多案件的被告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并非本院辖区,须采取邮寄、委托当地法院代为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加剧了此类案件的送达难度。2015年我院民间借贷案件公告数量246件,至2017年该数量上升至420件,案件送达周期长,缺席裁判比例高。
(二)民间借贷案件中采信微信等新型证据标准不统一
实践中,对微信等电子证据的认定存在较多困难,其原因主要在于,从形式上看,此类证据存在被伪造、篡改或盗用的可能,法院甄别存在一定难度,从内容上看,当事人提交微信等电子证据时,通常只截取其中部分文字或录音,缺乏完整性,且用语并不准确规范,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此外,大多数微信用户名采用昵称的形式,而且未经实名认证,故微信发送方的主体身份判定存在困难。在涉及到微信转账时,大多数当事人也并未注明钱款性质,不仅极易与赠与等法律关系存在混淆,且实际收款人也难以查明。上述因素造成微信等新型证据的认定存在困难,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采纳此类证据的做法不一。
(三)夫妻债务司法解释实施后各方当事人利益如何平衡成为审理难点
2018年1月1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由婚姻法解释二十条中的时间标准变更为“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并将其证明责任分配给债权人。与之前相比,这一新标准明显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新标准的实施可能导致债权人、举债人及非举债一方配偶权利义务的再度失衡,夫妻通谋恶意逃避债务行为的泛滥也可能重现。因此,如何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成为审理中的又一难点。
(四)套路贷、虚假诉讼等案件审理甄别存在难度
近年来,“套路贷”案件频发,此类案件往往利用银行流水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手段隐蔽,关键证据难以获取。而且,“套路贷”案件多为三人以上共同实施,根据分工内部设置“介绍人”、“业务员”、“平账公司”等多种岗位,另有法律专业人员负责策划,隐匿证据,手法专业。在借款人无力清偿虚高债务后,这些“出借人”通过提供民事诉讼、公证等“合法”手段侵吞借款人的财产。
为避免其虚假诉讼行为被识破,许多嫌疑人另选择对借款合同进行公证,来规避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风险。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借款合同、银行明细清单等证据来证明借贷事实,将非法借贷演变成形式上的合法债务,给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此外,民间借贷中容易夹杂虚假诉讼的情形,如在离婚纠纷中的夫妻一方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构借贷事实,由案外人提起诉讼要求还款等,实务中对虚假诉讼的甄别存在一定难度。

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意见与建议
(一)加强普法宣传,提升群众借贷风险防范意识
当事人风险防范意识弱,是民间借贷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实务中,当事人借贷手续不规范,风险意识不强,造成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中认定事实困难,难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应及时梳理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通过法治宣传片、法治故事、法治讲堂的形式,在微信公众号、报刊、电台等平台予以发布,向社会公众提示非法借贷的危害性,教育群众分辨非法借贷的表现形式,强化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借贷行为。
(二)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管辖法院,缩短诉讼周期,节约司法资源
当前实践中,借贷双方约定管辖法院的比例不高,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更为少见。原告作为出借人,可选择向己方住所地或是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较多原告出于自身诉讼便利考虑,选择在己方住所地法院起诉,但这可能导致案件需公告送达,造成诉讼周期延长。
通常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案件,有利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可缩短诉讼周期,节约诉讼成本,也有利于案件最终执行。
借贷司法解释虽赋予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在己方住所地法院起诉的合法性,但建议联合相关部门、各乡镇社区,对社会公众进行正面引导,建议原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理性选择管辖法院,以便更快实现诉讼目的,同时也节约司法资源。
(三) 加强对微信、支付宝等平台的监管,引导当事人留存证据
如借贷双方通过微信等方式沟通协商,在债权凭证缺失或存在瑕疵,借款交付凭证补充的情况下,提交微信记录可以作为有力的佐证,甚至成为借贷事实能否成立的关键。但相对于借据、银行转账凭证等传统形式的证据,微信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等新型证据还是存在较大风险,例如存在伪造、变造或者被他人盗用的可能,故不建议仅凭微信联系,就草率出借款项。
因此,通过微信进行交易时,应核实对方身份,并对借款金额、期限、违约责任、交付方式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保留完整的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以便日后维权。
同时,还应加强对相关支付平台的监管,提醒平台用户,在平台合同履行中涉及钱财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或行为时,应予以确认后再支付。
建立部门间平台监管协调机制,督促网络经营主体切实履行责任,实现不同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并处理移动网络违法行为。
(四)“共债共签”,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为了引导民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夫妻债务司法解释强调了“共债共签”原则,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实践中,出借人如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担归还借款责任的,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让借款人及其配偶双方共同在借条等相关凭证上签字确认。
实践中还存在大量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此类债务,如债权人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或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应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日后引发纷争。
(五)多部门协调联动,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侵占被害人财产。
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此外,公、检、法等部门还应加强协调联动,共同研讨,畅通案件移送和对接工作,探索建立跨部门综合治理机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李某某于2014年年底经朋友介绍相识。被告李某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分别于2016年5月13日、2017年2月25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2万元。原告向被告李某某多次催讨未果。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殷某辩称,并不清楚被告李某某的借款情况,而且借条上也没有被告殷某的签名。被告李某某借款时沉迷于赌博,被告殷某认为被告李某某在外的借款均为赌债,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本案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殷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李某某应及时按约返还借款,现被告李某某拖欠至今未归还,构成违约,还应偿付原告逾期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被告李某某借款时,两被告虽系夫妻关系,但系争借款金额较大,超出一般家庭日常开支范畴,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两被告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殷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适用了该条的规定,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
案例二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于2018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23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一个月,利息按照每月3%计算,被告当日收到上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收条予以确认。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杨某于2018年10月16日报警,认为本案原告等人涉嫌诈骗,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于2018年10月22日出具立案告知书,认为被告报诈骗一案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已决定立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裁定驳回原告康某某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如何处理的问题,即应该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
案例三 原告南某某与被告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通过微信表示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5%等。后原告委托朋友将借款转至被告银行账户。2017年3月22日,被告在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确认收到10万元。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载明有以下内容: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借期两个月,借款月利率5%,被告确认收到10万元,自2017年3月20日起计算利息等。2017年8月24日,原告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上海市徐汇公证处进行公证后出具了公证书。
裁判结果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该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约返还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现被告拖欠至今未归还,构成违约,还应偿付原告逾期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微信等新型电子证据在证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作用。为了增强微信等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当事人在使用该证据前还会对其进行公证,即证据保全。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及形成和取得过程方面会有详尽描述,其可信度高,亦方便庭审展示,更易获得法院采信。
案例四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罗某、叶某某、上海某某宾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6月,原告带孙子去罗某开的母婴店洗澡,认识了孙某某。因原告曾和孙某某聊起过自己要买厂房和公寓房投资,孙某某就要求原告投资购买其名下的上海某某宾馆股份。当时孙某某提出5万元一股,一共要250万元,原告去该宾馆看过后,觉得不值该价格,不同意投资。2016年7月初,孙某某又称开药店需要资金,如原告不买上述宾馆的股份就借钱给他,原告提出由叶某某和宾馆提供担保,如不能归还借款,就将宾馆的股份转让给原告,孙某某表示同意。同年8月,原告向孙某某账户转账50万元。次日,孙某某作为借款人,罗某作为借款人配偶,叶某某和宾馆作为担保人,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孙某某因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约定借期、利息、违约金、担保等事实。
原告认为,本案的50万元是借款,而非股权转让款,原告最初只是想转给孙某5万元意向金,结果错误转账了50万元,即使是因为投资而预付款项,但转账之后原告便不想投资了,故要求孙某还款,孙某无法还款便出具了借条,借条上现金就指该笔50万元,双方已经合意将投资款转化为借款。被告孙某称2016年7月,原告找到孙某协商购买宾馆股份事宜,口头达成股权买卖协议,50万元是购买股份的部分投资款,与原告诉请的民间借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原告诉状所述事实与客观基本事实不符,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性质存在争议,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与被告孙某某确实曾就宾馆股份转让事宜进行过协商,原告转账支付的50万元备注为“投资款”,可认定为预付的股权转让款订金。但其后原告不再打算购买被告孙某的股份,在向孙某某主张返还投资款未果的情况下,孙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明确5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载明了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利息,还约定了逾期还款的罚息。
该借条从形式上看,充分具备民间借贷合同的条款内容,体现了双方借款的合意,并非单纯债务结算的凭据(欠条)。被告孙某在原审案件中就借条出具原因及经过作出陈述,已经承认该借条与50万元投资款的关联性,现又以50万元投资款与系争借条无关、原告未实际交付借款为由抗辩,明显有违诚信。本院认为,被告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条上签字,应知晓借条载明的内容并对其法律关系有明确的认知和判断,自出具借条之时,双方已经达成合意将原告支付的50万元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故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孙某应按期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纠纷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且易与其他法律关系如股权转让、合伙协议、房屋买卖等存在交叉,当事人对事实往往各执一词,致使查明事实存在一定难度。本案中,双方之间确就股份转让事宜进行过协商,且预付了股权转让款订金,后又合意将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故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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