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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
从法律角度看他们是违法者;
从医学角度看他们既是一种反复发作的脑疾病病人,
又是毒品的受害者。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来源:宁波象山公安
编辑:樱桃君
“毒患猛如虎。”毒品问题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为吸毒损害身体、伤害他人、危害社会,甚至家破人亡的事例屡见不鲜。
一直以来,公安狠抓缉毒破案,狠抓禁吸戒毒,保持涉毒“零容忍”严打态势,无论什么理由、方式,在什么时间、地点,只要涉毒,严惩不殚。
变换马甲,“毒姐”坑妹
(网络图片)
近日,象山县公安局根据举报线索成功查获一起吸毒案件,并发现吸毒人员吴某竟有“双重身份”,多次冒充“教师”向他人借款买毒,而被冒充者的身份竟然是其从小到大形影不离的表妹刘某。
表姐吴某自从1年前染上毒品后,工作也丢了,收入也减少,但毒瘾却越大,钱不够就开始打起了歪主意。“瘾君子”朋友圈里吴某爱面子、出手大方,便开始称自己实际姓刘,有公职身份还是一位人民教师,不仅如此其手机通讯录里也存着“某校长”、“某政教处主任”、“某某家长”等假信息,还经常借口上课、开会临时离开,让人信以为真,大家也逐渐称她为“刘老师”。为了筹钱吸毒,这位“刘老师”便开始向人借钱,先后高利借款8万余元并挥霍一空。
而其表妹刘某直到民警找上门核实身份,才知道事情的发生经过,这位冒充妹妹的“毒姐姐”因涉嫌吸毒,已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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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七十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