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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这个案子比较新,辅助警察滥用职权,在很多人看来,是不太可能发生的,让我们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
大约21点钟11月12日,2017年,刘献民把廖C12刘* *辆警车载着教会,龚pengchao,王宇把廖C12 * *辆警车载着他整理,在没有正式的警察,每天的交通秩序调查和巡逻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小镇。
期间刘先民接到唐某报告称廖某司机涉嫌酒后驾车,刘先民将在秀岩满族自治县会展中心路口联系王余进行封堵检查。晚上21点21分,廖开** **车从秀岩满族自治县往兴隆办事处方向驶去。
开警车
通过会展中心路口刘献民,小王和其他没有停车,然后刘献民,王宇,等等5人乘坐警车狩猎,分别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公室三岔路口汽车在大河前部分,两辆警车在车里停了下来,他整理和GongPengChao质疑汽车下车时司机的车突然逃到外环东方向,刘先民、王宇、刘和他再次驾驶警车。
拦下出租车去追
当车开到月林湾小区北门段时,被两辆警车一辆接一辆拦下,然后突然从两辆警车中左转穿过,向山脊方向迅速逃走。刘先民、王宇再次驾驶警车追赶,何洪泉和龚鹏超拦下一辆出租车追赶。
受害者在一场车祸中。
逮捕过程中,廖K * * * *汽车开车去岫岩满族自治县勇”的集团可以有限公司部分,因为速度太快,马路右边的石桩和绿化树碰撞解体,导致汽车司机当场死亡。
刘先民、王宇、何洪泉、刘同喜、龚鹏超等5人开车经过K×××**事故现场,未对车辆采取救援措施。他们驾驶警车驶离事故现场,先后返回交警大队。2017年11月13日,刘先民、王宇、何洪泉、刘同喜、龚鹏超被传唤,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解决
案件发生后,岫岩满族自治县交警大队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近亲属9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原初审法院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对案件涉及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原初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宇、刘先民、何洪泉、刘同喜、龚鹏超等均为国家公职人员。在公共服务过程中,他们滥用职权,造成一人死亡。
五名被告人经过审理,可以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可以对每一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公安机关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在民事方面达成和解。被害人的近亲属表示,不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五名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五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除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确定:
被告人王玉犯滥用职权罪,免除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先民犯滥用职权罪的,免除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同喜因滥用职权罪被免除刑事处罚。
被告人龚鹏超因滥用职权罪被免除刑事处罚。
被告人何洪泉犯滥用职权罪,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龚鹏超、何洪泉不服原判提起上诉,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乘坐出租车跟踪他前面的警车,而不是追捕一辆疑似醉酒的汽车。驾驶员的超速行为是否与警车有关尚不清楚,也不独特。高胜当场死亡。高升的死亡与经过事故现场的上诉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原审被告人王宇、刘先民、刘通喜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和有罪。
在二审中,上诉人龚鹏超、何洪全、被告人王宇、刘先民、刘同熙在原审中均犯了滥用职权罪。上述事实和证据在原审中得到了质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改变,依法予以确认。上诉人龚鹏超、何洪全、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均未提出新的证据。
因此,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刘同喜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判决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被驳回,判决维持原判。
这是最后的订单。
结论
上诉人作为辅助警察和原始审判被告知道他们只能执行辅助交通管理指挥下,领导和监督的正式的交通警察,但是没有交警,没有要求的指导说明和报告单位负责人,他们滥用权力拦截并检查高层涉嫌醉酒驾驶车辆。
在未能成功停车后,停车、追车、质问的行为足以使醉酒驾车的司机因恐惧而逃跑,并在途中死亡。上升的死亡结果直接关系到上诉人和被告人的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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