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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116人涉黑被判,主犯获刑23年......

阅读量:3808417 2019-10-26


10月19日上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对戴农飞等116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戴农飞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雷川等其他11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七年四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6日以来,被告人戴农飞为实施“套路贷”犯罪,利用之前放贷获取的资金,租赁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万达广场甲3写字楼2001室,以自己在安徽池州注册成立的池州中聚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依托,招募、纠集他人,逐步形成了以戴农飞为首,以被告人戴仲、周情辉、闫欢、李雷川、聂阳阳、汪锡鑫、李林科、左炳龙、周欢、于俊龙、付明飞、张云、苏新月、李潮、樊磊、贺元涛16人为积极参加者,人员基本固定、层级结构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利用多个网络借款平台,针对全国23-36岁的特定人群实施“套路贷”,通过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诈骗、寻衅滋事、传授犯罪方法等犯罪活动,非法获利2473万元。该组织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被害群众的个人信息安全及财产权,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在全国范围内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戴农飞纠集李雷川、戴仲等人为实施共同犯罪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成员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11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近100人参加了旁听。
本文编辑:孟津旅游
本文来源:老贾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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