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害业主名誉 法院判物业公开道歉
中国法院网讯 (张戈 陈智扬)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物业故意损害业主名誉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清除其在小区内张贴的《住户告知书》,并在小区公告栏处张贴对熊某的致歉声明,赔付熊某公证费3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熊某系南昌市某小区业主,曾在2017年因物业费纠纷,与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后来,熊某通过微信群与其他业主筹备建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认为,熊某筹备建立业主委员会的目的,是煽动更多的业主拒缴物业费,与物业公司对抗,于是便在小区内多处张贴《住户告知书》,其大致内容为:以熊某为首的一些业主想达到个人谋利目的,以成立业委会为幌子,与物业公司作对。这个团体为达到目的,甚至破坏不支持他们的业主家的水管、电路、用胶堵锁眼,并恶语相向,损坏公用设施等。
熊某发现物业公司张贴《住户告知书》后,申请公证处对《住户告知书》进行证据固定,并支付公证费3000元,随后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意愿的体现,任何组织、单位无权干涉。熊某及小区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部门已经给予了答复,要求社区与小区业主及物业公司积极配合,按照流程做好筹备组建工作,但物业公司在涉诉小区内张贴《住户告知书》,其中含有明指或暗指熊某存在违法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明显失当,与法相悖。且物业公司亦未对该《住户告知书》中熊某等人在小区内搞破坏等内容的真实性,提供相关证据,故物业公司之行为已构成对熊某名誉权的侵犯,其应以书面赔礼道歉的形式,消除对熊某的影响,并进行相应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