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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明】大连男孩杀人案,愤怒过后应该反思什么?

阅读量:3809358 2019-10-26



前几日,网上曝出大连有一名14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一开始消息传播范围较小,疑似遭遇“和谐”。但不久之后,此消息得到大连公安官方确认,并发出正式通报。

十岁的女孩,还未享受过人生的精彩,就已经离开了这个世界。此案件本身性质之恶劣,社会影响之大已经不需我多言。但是事情引起的广泛讨论却使我开始关注此案的多方社会影响。
在我看来,此案件值得探讨的地方至少有二。

一,犯罪男孩14岁未到法定量刑年龄,此案性质极其恶劣,法律却无法审判犯罪嫌疑人,只是收容教养。
这样的法律结果点燃了大众的怒火,许多激烈的评论出现在网络上。这也是目前来说公众最为关注的一点。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直接保护了不满14周岁者免收刑事处罚,而这些已经有了行为能力和三观成熟的小恶魔们就可以继续为非作歹,逍遥法外。
该案件直接引起了大众对于现行法律的声讨和反思,应该说,这是一件有利于社会进步的事(指声讨本身)。
但是爷在浏览相关的微博信息时,有这么一帮人把爷整笑了,爷笑得相当嘲讽。

保护了14岁以下罪犯的是《刑法》,背锅的为什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啊哈哈哈哈哈哈
一帮愚民。
当然,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人看得清问题所在的。以现在互联网的发达程度,信息传播之广,未成年人了解世界的的速度已经今非昔比。刑法保护未成年犯罪人,主要是因为他们涉世未深,三观没有完全成熟,因而认为情有可原,给予这些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这从本质上来说,其实和精神病不量刑是一个道理。因为这些罪犯的思维方式跟社会大众天差地别,或者说,他们并不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有什么问题。
但是,了解世界并不等于三观成熟。相反,由于网上信息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经常上网的未成年人往往会接收到许多错误的信息和观念,观念反而出现偏差。
在我看来,降低刑法第17条的年龄限制(如降到12岁即承担刑事责任)或许是合理的,但是对未成年人动死刑或者完全取消年龄保护则是完全的文明倒退。

现在,犯罪男孩作案后的聊天记录也被曝光,从字里行间可以看出,男生对于自己将要被警方逮捕一事显得相当慌张,不知所措,却仍然不停地向对话者试图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
但是这种惊慌,很明显是来自于将要被惩罚的一种害怕,而不是出于杀人后的自责,凶手很可能不认为自己做错了事。换句话说,法律已经对他形成了约束,使他犯罪的,是心中的恶魔。
这些犯下大罪的未成年人缺失的,可能不是严刑峻法的惩罚,而是完善和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

二,在事件已经产生巨大社会影响的情况下,为什么有关部门及媒体的第一反应还是“捂盖子”,封锁相关报道?
废话不说,先上图。

这种操作,挺眼熟的。出了恶性事件先捂盖子、封锁消息,这好像已经成了有关部门的下意识动作。
很简单,如果现在我问你,这一两年来发生了哪些恶性案件?说出来几个试试。
你会发现,你有这样的印象,但是回忆起来却很吃力。
可事实上,这样的事件绝对不少:2019年才审判的白银连环杀人案,南昌红河谷杀人案,4·14鞍山恶性杀人案......
确实,大多数的恶性事件都被政府将社会影响降到了最低,有些是在被曝光后被引导舆论,有些是在萌芽里被封锁了消息,还有一些,我们从未听闻。甚至一直在持续发酵的香港占中事件,也是在小道消息铺天盖地后,官方才出来做解释。

政府控制恶性事件消息的传播的原因,从来就不只是控制影响那么简单。当然,也不全是阴谋论者最爱杠的官官相护、政治腐败。
依笔者看来,社会治安从很大一个方面反映了政府对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好的社会治安也就意味着好的政府公信力和政府形象,人民也就更愿意信任政府。可是政府的公信力得到了维持,民众却失去了本应得知的消息。
打个比方,如果地方出现杀人案案犯在逃,本来可以通告居民提高防范意识,来避免可能的连续作案。可是居民被隐瞒了消息,没能提高警惕。然后......
“岁月静好,只是有人在替你负重前行。”听起来确实很感人,很戳心,但是又有多少人意识到,这正是社会事件透明度严重缺失的体现?我们总是自傲于国家的治安,嘲讽老美各种枪击案。可背后的真相谁又敢说自己全部了解呢?
很多时候,社会法治的进步其实不是靠真善美或者主动改革,而恰恰是由“恶”来敲响群众心头的警钟。韩国的《熔炉》也是一个类似的例子。

于此,在我们对凶手愤怒,为女孩默哀的同时,也希望这个社会也能得到足够的教训,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推进政府工作透明化。
这种改变不应该只是说说,甚至连写进法条都不够,法律总会有够不着的角落。我们需要的,是全社会从心底认同并遵守的准则。
可能听起来有些虚幻,但至少试着朝这个方向前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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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张容川
20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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