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儿童吃得好,和我们儿童时候不同;如今的儿童见识多,和我们儿童时期也不同。
长得壮,见识多,往往会做出和年龄不相符的事情。
大连就有一个差三个月14岁的儿童,把一个10岁的小女孩骗到家中,性侵后杀害了。还到处讲:他们警察办事那么草率吗?给我加入嫌疑名单,我一个小孩怀疑我,我把我擦过的血的纸扔到那块了,我的血不会弄到她身上吧?我怕我的指纹和血弄到她身上,那我不完了吗?
大连10岁的被害女孩王某
这个小杀犯是无法承担刑事责任了,人们在为那个小女孩惋惜的同时,也在怜悯女孩的父母,网络上大家在议论这件事儿,全民都在思考一个问题:难道我国刑法规定的不够14周岁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真的就不应该改一改吗?
这样的事情不只是发生在大连,2018年12月初,湖南益阳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血案:一名只有12岁的少年持刀杀死自己的母亲。由于未满14周岁,这名弑母的少年已经获释,准备回学校上学。
2018年12月31日晚18时,湖南衡南县三塘镇发生一起凶杀案,两人死亡。杀人嫌犯正是死者的儿子、13岁男孩小罗。因为家庭琐事,此人将父母先后锤杀,然后逃跑。警方随后悬赏3万元征集抓捕线索,今年1月2日,逃逸的小凶手被抓获。
尽管让弑母者回归校园之举引发了其他学生家长的恐慌,但警方的做法无可指责,我国《刑法》相关规定,14周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大连警方决定对杀人的小孩收容教养,但被害人的父母仍然不满意,认为警方偏袒杀人者,但警方只能这样做。
涉嫌杀害王某的13岁男孩蔡某某(左一)
那么,世界各国对此类的情况是如何处理的呢?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里,以中国、德国、日本等国为代表,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都在14周岁。法国、以色列等国规定13周岁。
而在英美法系的国家里,规定比较复杂,英国规定未成年刑事责任分为三个阶段:(1)未满10岁的儿童,认定为无刑事犯罪能力,绝对不犯刑事责任;(2)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儿童,被推定为无实施刑事犯罪的能力,但这一推定不是绝对的,可以用证据反驳;(3)14周岁负刑事责任。
美国华盛顿特区的刑责年龄为8岁;在新加坡,7周岁以下才可以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中国香港也是将未满7周岁确定为完全不负刑责年龄。而按中国大陆现行《刑法》,14周岁以下就可以完全不负刑责。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建议,12周岁是最低刑责年龄的标准。中国各方面都在和国际接轨,面对低龄化的犯罪趋势,还坚持将14周岁以下列为完全不负刑责年龄,是不是已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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