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辽宁民警陈文武在派出所值班,当天晚上5点20分左右,派出所领导指派他说,赶紧去市局民警训练基地接会务人员,陈文武立即开上警车就出发了。
当天5点40分左右,他返回派出所以后,感觉身体不舒服,说话也不利落。所里的民警驾车把他送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医。
CT诊断陈文武的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发生了腔隙性脑梗塞。后来,转院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201医院住院。
经过二次手术他也没好利索,至今还在201医院康复治疗。
陈文武的姐姐一直为弟弟工伤认定的事,在找他的单位和人社局。
人社局接受了陈文武的材料后,以陈文武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理由,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陈文武的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不给受理。
陈文武对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自己工伤决定的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做出认定:按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陈文武是上年9月28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的疾病,至今仍在中国人民解放军201医院治疗,他的患病情形不符合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
法官说,既然不符合规定的情形,那人社局作出不认定陈文武工伤的决定,就没有什么不对的。
就这样,原审法院没有支持陈文武,判决驳回了陈文武的诉讼请求,陈文武交了50元的案件诉讼费,回去后又诉讼到中级法院。
陈文武上诉说,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我工伤的这个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我是人民警察,我突发脑出血与驾警车执行任务有直接的关系,我受领导、派出所值班室指派出警车临时执行紧急任务,在执行任务中意外突发脑出血是受外力作用引发的。
因为适用《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这属于因公致残。所以,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判决认定为因公致残。
二审法院的法官说,事实就是这么个事实。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陈文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至今仍在医院治疗,这一患病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及视同工伤的情形。
法官又拿出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说,因“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一)在执行任务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伤残的,可以认定为因公致残。
陈文武执行任务突发疾病属于自身原因,不属于意外事件致残,所以,陈文武也不符合《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因公致残的情形。
于是,二审法院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无不当”的理由,认定陈文武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陈文武又交了50元,然后,怅然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