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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警,袭警,依法严惩!

阅读量:3819072 2019-10-26



遇到公安执法,配合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是仍有那么极少人偏不予配合!为了逃避检查,不法分子甚至采取过激行为,最终导致违法行为升级,酿成更大的苦果。
比如这几位110月23日上午8点多,诸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浣东中队民警、辅警正在城区暨东路与东昌路交叉口指挥交通。 此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机动三轮车进入了辅警王家伟的视线。
按照规定,每天上午7时至下午6时,机动三轮车禁止驶入诸暨城区。显然,该辆三轮车违反了上述规定。王家伟随即上前拦截检查该辆车辆,想要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劝导教育并作出处罚。
然而,令王家伟想不到的是,车辆驾驶人金某非但不配合劝导教育,反而从三轮车后斗处拿出一把镰刀向他砍去,随后加速逃离。 正在附近执勤的浣东中队中队长戴桢发现情况后,立刻带领身旁辅警赶赴增援,合力拦下该机动三轮车。金某再次拿出镰刀企图砍向在场的民警、辅警时,王家伟果断使用催泪喷雾剂阻止金某的行为。
后金某被移交城东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 
目前,金某因妨害执行公务被处以行政拘留8天的处罚。

210月22日20时许,诸暨市公安局山下湖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家里有一个喝醉酒的人赖着不走。民警赶到现场后,在报警人的指引下,民警在客厅见到了该男子,只见他躺在地上大吵大闹,身上散发着浓重的酒味。见此情形,民警立即上前,试图与闻讯而来的男子妻子一起将他搀扶起来并送回家。谁知该男子趁着酒劲,对着民警破口大骂,还用手掐住了民警的脖子。为了防止男子再次做出过激行为,民警使用约束带对他进行约束,随后将他带上警车。民警将男子送到了家中,并嘱咐他的家人进行照看。可没等民警离开,该名男子竟拿着棍子冲了出来,嘴里骂骂咧咧,手中的棍子对准民警、辅警胡乱挥舞,期间还砸坏了警车。民警遂将男子控制住并口头传唤至派出所醒酒。在派出所里,男子又多次无视民警的警告并继续对民警辱骂,阻碍民警开展工作。目前,徐某因妨害执行职务、故意损毁财物被行政拘留15天。

普法时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
  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形式表现多样,大体可以分为两方面:
言语方面
一是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二是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三是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肢体方面
一是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二是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蜀黍提醒在路上遇公安查处的时候,一定要听从于公安的指挥,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调查,如果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切记不能像他们一样,抱有一丝侥幸心理,为了逃避处罚,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如果造成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影响,有可能就涉嫌犯罪。
       来 源|诸暨警方       编 辑|阮伟萍    
责 编丨杨  一            核 发 | 金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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