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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日讯息】2019兰州交通大学学生手册(十二)

阅读量:3826826 2019-10-26


兰州交通大学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月制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提高高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2005年 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新生持兰州交通大学录取通知书,按通知书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政府证明,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或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每学期课程考试、考查根据各专业教学进程计划确定。
考查课程:主要根据平时学习情况(完成作业、实验、课堂提问、质疑、讨论发言等)来评定,也可以通过测验、练习来评定成绩。
考试课程:考试日程由学院教务办统一安排,考试课程成绩评定,以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10%-30%。
考核细则详见《兰州交通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学年)完成所修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方可进入下一个阶段的学习。
第十条 高职教育学制三年,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考核以考勤、基本技能及理论课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学生符合招生条件,由于身体原因不适宜参加体育课学习,每学期初由本人提出,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学院教务办批准,可参加体育保健学习。在成绩记载时注明“体育保健”字样。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持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向学院学工办请假,学院教务办审核登记后方可缓考。因事缓考,原则上不予批准。缓考与学生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每学期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无故缺考或考核作弊的学生,其考核成绩在成绩登记表上注明“取消考核资格”、“缺考”、“作弊”等字样。对无故缺考或作弊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取消考试资格名单由任课教师于课程结束前一周提出,经开课系(部)主管领导批准,报学院教务办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补考于次学期开学后第一周进行,补考成绩登记时注明“补考”字样。课程经补考后仍未及格的学生,必须参加重开课学习及考试。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六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年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总学分达到13学分(包括13学分)以上且小于20学分者,按留级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时,由学生本人提出拟转入相近专业的申请,经学院教务办公室报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1.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都按一门课程计算学分;
2.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中实习、实验等教学环节,按一门课程计算学分;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不及格的,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学分;
4.体育课成绩不合格,不计入学分计算。
第二十条 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后,已学的课程考核及格者,允许免修(体育、形势与政策课除外),但须在接到编班通知后二周内办理免修手续。
第二十一条 留级学生在接到学院教务办通知后,一周内到学院教务办办理留级手续。超过两周不办理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与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院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申请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学院审批;
2.学生在本省内转学,经两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报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3.学生转学,每年六月、十二月办理。转专业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患病、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五周以上;
2.因患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
3.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1.学生休学一般按整学期办理,一次不超过两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2.休学学生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听课或参加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教务办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并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将复学申请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证明提交学院审核,经校医院复查证明已恢复健康,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方可复学;
2.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应在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及必要的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4.复学学生一般应办理延长学制手续,视其课程修读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的自然班学习;
5.超过规定复学时间,未提出申请或不办理复学相关手续的学生,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没有原专业相应年级,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意见报学院教务办,经主管院长批准后调整到其他专业学习。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一学年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20学分(包括20 学分)以上者,或历年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5学分(包括25学分)以上;
2.连续两次留级,或留级累计超过两次;
3.连续休学两学年,或累计休学超过两学年;
4.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坚持继续在校学习;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8.本人申请退学的;
9.其他原因必须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由学院教务办提出意见并附必要的材料,报学院审核。申请退学学生由学院提出意见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的两周内到有关单位办理退学手续,并按规定领取有关证明。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经确诊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普通高职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兰州交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返校补考或重修,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成绩仍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未满一年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各种学历证明,均由所在学院教务办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开具任何形式的学历或成绩证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提到的学院指铁道技术学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由铁道技术学院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适用于2008级及以后的高职学生。学校印发的《兰州交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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