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印发实施 《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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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7
《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于9月29日以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正式印发实施。本《预案》在2017年9月30日印发的《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2018年11月9日印发的《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补充说明》的基础上,对组织机构、绩效评级有关要求、减排清单编制要求、强制性减排相应措施和完善正面清单制度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和细化、补充,并对我市重污染天气期间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进行了更新。
在组织机构方面,成立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作为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总指挥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局主管局长担任。增加了“绩效评级有关要求”。依据生态环境部和省相关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明确绩效分级的行业开展绩效评级工作,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对未明确绩效分级的行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管理应急减排措施。
增加了“减排清单编制要求”。对“减排基数核算方法”“减排比例要求”“应急减排比例核算方法”“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完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内容”和“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编制要求”等六项编制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应急响应措施更为合理。首先,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中,分别对“工业企业管控措施”“移动源管控措施”“面源管控措施”“市、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等四方面管控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其中在机动车限行管控方面,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如国四及以下重型货车限行提出的要求,其次,对“钢铁、玻璃、陶瓷、耐火材料、石油化工、煤化工、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采取应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按照相关要求,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作出具体要求。
来源:廊坊生态环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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