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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事故案例 | 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白象绿洲一期公建房消防改造工程“7.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

阅读量:3841232 2019-10-27



2017年7月9日15时43分许,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江大桥开发区)高安街道白象绿洲一期1号公建房消防改造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经抢救无效于7月12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5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7月9日15:43分左右,潘春华和工友王立竹在大桥开发区高安街道白象绿洲小区一期1号公建房商业门面房的一楼内进行消防工程施工作业,更换烟感器。在施工过程中,潘春华和工友王立竹均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潘春华在工友王立竹的帮助下,使用人字梯爬到顶部的空调通风管(长182cm、宽83 cm、高20cm)上,空调通风管不能承载其重量而发生断裂,潘春华从空调通风管(高度约345 cm)上摔落至地面,其后脑着地,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7月12日死亡。事故发生时,施工单位安全员、监理单位监理员均不在事故现场。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班组长蒋云峰拨打120急救电话,紧急送往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大桥开发区管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管委会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要求全力救治,妥善处理相关事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二、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工人潘春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绳在不能承载其重量的空调通风管道上违章登高作业,导致空调通风管道断裂,致其坠落后脑着地死亡,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安徽省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严格督促现场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登高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对施工现场未进行有效监管,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监理单位安徽省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现场监理工作不到位,未严格落实旁站式监理制度,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芜湖鑫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4)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未有效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高安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不完善是此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工人违章作业、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起的一起建设施工领域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潘春华,现场施工工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绳在不能承载其重量的空调通风管道上违章登高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郑吉清,安徽省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认真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对郑吉清处以2016年年收入30%的罚款。
3.董美英,安徽省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大桥开发区高安街道白象绿洲一期1号公建房消防改造工程项目部经理,未认真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对施工作业现场未进行有效监管,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工人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登高作业失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1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对董美英处以9000元的罚款。
4.房安东,安徽省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大桥开发区高安街道白象绿洲一期1号公建房消防改造工程现场安全员,未认真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对工人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登高作业失查,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1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对房安东处以8000元的罚款。
5.李建,安徽省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未认真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现场监理制度不严格,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1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对李建处以9000元的罚款。
6.邢承祥,安徽省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长江大桥开发区高安街道白象绿洲一期1号公建房消防改造工程现场监理员,未认真落实旁站式监理制度,对施工工人违章作业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1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对邢承祥处以7000元的罚款。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安徽省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不落实,未严格督促现场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登高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处以20万元的罚款。
2.安徽省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施工现场监理工作不到位,未严格落实旁站式监理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2万元的罚款。
3.芜湖鑫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1万元的罚款。
4.建议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对规划建设局进行通报批评。
5.建议责成高安街道办事处向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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