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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补缴社保按统筹区历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违法

阅读量:3842241 2019-10-27


       2019年10月11日,我曾在人民网江苏视窗发表《盐城人社局答复咨询留尾巴不同步公开政策依据》。在文中我反映:“咨询的主要内容是:“如果李梅于2014年7月到盐城市区新四军纪念馆附近某食堂做工作,与学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学校未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直到2019年2月离开学校。若2019年初,学校与该职工协商愿意为该职工补缴之前的社会保险,请问:企业为她补缴2016年7-12月的养老保险时,劳动保险部门以具体什么缴费基数(即作为申报缴费的基数)计算她2016年7-12月养老、……保险的缴费数额(设定2016年7月-12月李梅的工资标准是2400元)?前述的缴费基数请告知具体数额及规范性文件上的依据(即说明出处)。如果你单位告知按4250元为缴费基数,请告知这4250元标准的来源,及按此标准计算补缴保险者的应缴金额的政策依据。”
       2019年10月10日上午收到的由盐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作出的答复,社保中心在第二页载明:“二、社会保险费的补缴。由于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国家和省没有出台具体细则,……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市目前统一按《关于乡镇区域内的企业及职工等三类人群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盐劳社险﹝2008﹞10号)执行。《意见》中第一条第3款规定:“乡镇区域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按照我局盐劳社险﹝2007﹞1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以统筹地区历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您所假设的李梅2019年2月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补缴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应以当年的社会平均工资4250元/月确定。”
       鉴于盐城市社保中心已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收取企业及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没有法律依据。为论证盐城市社保中心对2016年对有补缴社保需求的企业职工按所称的当年统筹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4250元为基数,收取职工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的政府依据,是否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或适用性,我又于2019年10月11日向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公开前述答复中所称的两个文件。10月23日上午,我收到了该机关作为盐人社(依)﹝2019﹞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附件的前述两个文件。
      根据盐城市社保中心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的咨询答复,对于职工补缴社保,是出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市目前统一按盐劳社险﹝2008﹞10号执行。因此引出两个争议,一是社保中心明确了是统一按照盐劳社险(2008)10号执行,而不是参照其执行,那么,该10号文件中应有适用于该文件确定的适用对象及适用时间的明确、具体的条款;二是对于2016年下半年工资标准只有2400元的李梅,在2019年初补缴2016年养老保险时,按4250元的基数责令其补交8%的养老保险费,令其多交付财产,责令者多占有财产,怎么会得出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评价?

       公开的盐劳社险﹝2008﹞10号名为《关于乡镇区域内的企业及职工等三类人群参加企业职工若干养老保险的意见》,单从题目来看,其一,此文件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乡镇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但是李梅不属乡镇区域内,更不在企业内,我在咨询条件中已声明了她在学校食堂用工。其二,此文件仅适用于乡镇区域内三类人员,乡镇区域内的企业及其职工有条件的农民和被征地农民。该文件第一条第3款规定:“乡镇区域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按照我局盐劳社险﹝2007﹞1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以统筹地区历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历年缴费比例计算的养老保险费本金以及历年养老保险利率计算的利息作为补缴额(见附件)”
      前述第3款所指附件为1、盐城市区1992年1月于2008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核对表;2、盐城市区1992年1月至2008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历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利率表。这个盐劳社险﹝2008﹞10号文件形成于2008年4月30日,该文件又明确了补缴的年限范围是2008年6月之前,这说明此文件仅适用于2008年6月底之前的补缴。盐城社保中心将之适用于非乡镇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太过任性。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我公开的盐劳险﹝2007﹞14号《关于印发〈关于市区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有关问题的掌握口径〉的通知》中的《掌握口径》第七条规定:“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问题》。初次参保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以办理补缴时统筹地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办理补缴现行的缴费比例比例计算补缴额。”
       不难看出,原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盐劳社险﹝2008﹞10号文件中对于乡镇区域内企业职工等三类人员明确补缴按历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是按照该局盐劳社险﹝2007﹞14号文件,这纯粹是无中生有。因为2007年14号文件中明明白白地说补缴时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即,撇除对盐劳社险﹝2007﹞14号及盐劳社险﹝2008﹞10号红头文件至今未主动公开,适当于当前是否具有合法性的争议,根据盐劳社险﹝2007﹞14号文件精神,盐城市社会保险中心答复沈某,说李梅2019年补缴2016年下半年社会保险,应以当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4250元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而不以上一年即肯定低得多的2015年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绝对是错误的、任性的。
       恳请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严格审查盐劳社险﹝2008﹞10号文件第一条第3款的合法性,以及未主动公开情况下在当前的适用性,坚决杜绝打着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旗号,增加企业和职工付费负担。这种做法往往会增加补缴难度,增加劳资间的冲突,激化社会矛盾。该违法行为引起笔者强烈关注的起因是:在李梅2019年工资为3200元/每月的情况下,按盐城市社保中心让补缴2013年养老保险按4250元/月为基数计算社会保险费,将会出现2016年、2019年分别以4250元、3200元为基数缴纳的巨大落差,明显违背常理。往前补缴的那一年度的工资标准低于落实补缴年度即当年的工资标准或最低缴费工资基数时,往前补缴的那一年度的缴费基数,无论如何不应高于现年的工资标准或最低缴费工资基数。因为这个原因,我才积极探索,刨根问底,为保护劳动者及企业的双重利益考虑,揭开这沉默的疮疤。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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