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70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阳城县**镇**街**巷**号。
因赌博,于2010年6月3日被阳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
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12月24日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撤销2011年12月24日刑事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5000元。2017年5月26日减刑释放。
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2月3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77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住阳城县**镇**路**号。
因赌博,于2014年4月23日被阳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
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出生,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城县**镇**村**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社区。
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伙同某某丙(另案处理)从我国云南景洪边境偷越国境到老挝金木棉赌场赌博,几日后各自偷越国境返回国内。
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吕某甲从我国云南景洪边境偷越国境到老挝金木棉赌场赌博,几日后各自偷越国境返回国内。
2013年5月19日,被告人吕某甲从我国云南景洪边境偷越国境到老挝金木棉赌场赌博,几日后偷越国境返回国内;2015年7月12日,被告人吕某甲从我国云南景洪边境偷越国境到缅甸庄园赌场赌博,几日后偷越国境返回国内。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吕某甲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来源:法治晋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