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事实描述 2017年1月至4月,广州笛梵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广州菲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入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中笛梵®茶树固发洗发乳(净含量50ml),并于2017年3月至4月期间销售161880支,销售单价为0.64元/支,销售金额为103603.20元。 二、行政处罚内容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行为已构成违法,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以予以下行政处罚:1、停止经营化妆品24天;2、没收违法所得103603.20元;3、罚款290088.96元。 三、律师合规点评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国家对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实行严格的审批许可制度,生产企业必须经国院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同时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本案的涉案企业并不是涉案化妆品的生产企业,而是销售企业,因购入涉案化妆品销售而被处罚。这个案件给从事化妆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一个重要的警示,在化妆品销售进货环节,须严格审查产品有无合格有效的生产许可手续、批准手续,产品的标签、包装、说明书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