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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下午,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对备受瞩目的“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宣判。王某等13人对其非法买卖11万余条鳗鱼苗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50余万元;其他收购者、捕捞者对其参与非法买卖或捕捞的鳗鱼苗数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与直接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赔偿数额确定上,对公益诉讼起诉人参照与长江鳗鱼苗属同一物种的海洋鳗鱼苗的市场交易价格,并结合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供述、收条等相关证据,主张按照30元/条确定案涉鳗鱼苗价值,一审判决认为其具有合理性,应当予以采纳。因本案非法捕捞者系采用网目极小的张网捕捞鳗鱼苗,捕捞必将对水生物种造成误捕,严重破坏相应区域水生生物资源;非法捕捞、收购行为主要发生于长江禁渔期,该时期系包括鳗鱼资源在内的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繁衍生殖的重要时段;捕捞地点又位于长江干流水域,系鳗鲡洄游通道,捕捞行为妨碍鳗鲡种群繁衍,导致其他水生生物减少,造成生物多样性损害,故一审判决酌定按照鳗鱼资源损失价值的2.5倍计算本案生态资源损失。
鉴于被告的非法捕捞、收购、贩卖鳗鱼苗行为,对长江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产生较为负面的影响,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为警示和教育生态侵权者,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一审判决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王某等59名被告对其非法捕捞、收购、贩卖鳗鱼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因在本案庭审中,各被告均已当庭公开道歉,该画面被中央电视台等众多全国性媒体直播,故不在本案判决主文中列明。
考虑到本案中部分被告年龄较大、经济偿付能力欠缺的实际情况,一审判决充分考量生态资源保护与被告生存发展权利之间的衡平,在裁判理由中明确被告若确无履行能力,可以考虑采用劳务代偿的方式,通过参加当地渔政、河道部门牵头负责的公益性岗位并对其工作量进行量化统计后,可以在相关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范围内予以折抵。
一审判决还强调,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江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和生态安全屏障区,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对于净化水域生态环境、维持长江生态系统平衡具有关键作用,坚持生态优先和保护优先,应当是人类的共识。环境司法的职能就在于通过依法受理审理案件,引导公众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共同守护绿水青山,希望各被告以本案为戒,以实际行动积极参与践行长江生态保护。
案情回顾
短短几个月时间,一伙人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绝户网"非法捕捞鳗鱼苗数量达5000多尾;而另一拨人,明知鳗鱼苗是他人非法捕捞所得,仍通过隐蔽的方式,长期统一价格收购、统一对外出售鳗鱼苗累计达11万多尾,隐瞒犯罪所得近200万元。
10月18日10时,这起涉案59人的"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在靖江开庭审理。这是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正式运行后,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受理并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案件。这也是自2016年1月国家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以来,全国首例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鳗鱼苗"全链条"打击的案件。
图为10月18日庭审现场。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也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然而近年来,长江生态日趋恶化。酷渔滥捕是破坏水生生物资源最主要、最直接的因素之一。
记者了解到,早在今年初,国家农业农村部等三部门已提出,今年年底前,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完成渔民退捕,率先实行全面禁捕;到2020年底前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水域要完成渔民退捕,暂定实行10年禁捕。
位于长江下游的靖江,拥有50余公里长的江岸线。因人工繁殖培育技术存在瓶颈,素有"软黄金"之称的鳗鱼苗更成了非法交易的"紧俏商品"。2018年,靖江公安机关根据当地渔政部门提供的线索,一举抓获非法捕捞、收购和贩卖"水中软黄金"——鳗鱼苗的犯罪嫌疑人53名。
图为10月18日庭审现场。
2018年上半年,丁某等34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单独或结伙,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网目尺寸小于3毫米"绝户网"等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鳗鱼苗。鳗鱼苗属于具有重要经济价值且禁止捕捞的水生动物苗种。2018年1至4月,王某等19人明知道鳗鱼苗是他人非法捕捞所得,仍通过隐蔽的方式,统一价格收购、统一对外出售鳗鱼苗。经法院经审理,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丁某等34人拘役或单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等19人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相关被告人缴纳罚金合计242000元,退缴违法所得合计304727元。
在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刑罚且刑事判决生效后,2019年7月15日,泰州市检察院以王某等59人实施非法捕捞、贩卖、收购长江鳗鱼苗行为,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南京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索赔总额超过9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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