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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
从法律角度看他们是违法者;
从医学角度看他们既是一种反复发作的脑疾病病人,
又是毒品的受害者。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据广西贵港市中院10月22日消息,3年前发生在该市覃塘区的一起抢劫杀人案已经审理终结,杀人犯覃小舟于22日被执行死刑。覃小舟最终伏法,既告慰了被害的亡灵,也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家住覃塘区的覃小舟是一名吸毒人员,自染上毒瘾后,已经吸空了整个家底,因为无钱购买毒品,遂产生了抢劫出租车司机钱财的想法。为此覃小舟经过多次设计和物色,开始了他的罪恶勾当。
覃小舟犯事当天已是冬季,贵港的凌晨还是有些冷。但急于劫取钱财购买毒品的覃小舟已经顾不得许多。经过设点埋伏,凌晨3点左右,覃小舟在港北区江北西路拦下了被害人甘某的出租车。虽然这一切显得有些诡异,但甘某丝毫没有感觉到危险已经来临。
按照覃小舟的指示,甘某将车辆驾驶至覃塘镇一处金属废铁回收公司旁路段,这时候覃小舟说要下车小便。甘某将车停好后覃小舟下车,趁甘某没注意在路边拿了一块水泥块回到车上。
正当甘某要起步发车的时候,覃小舟忽然发难,用水泥块砸向甘某头部,根本没有防备的甘某顿时眼冒金星,刚准备反抗时,又挨了几下,致使甘某昏倒在车上。但此时覃小舟并没有停止其恶行,而是继续猛砸数下,直到甘某彻底没有了气息才停手。
此后覃小舟对甘某的财物进行了搜刮,拿走甘某身上400元现金和价值250元的手机一部,并将水泥块丢弃在路边。为了处理甘某,覃小舟驾驶出租车将甘某运到三里镇某处公路边上,然后将甘某停放在路边。为了增加侦破难度,覃小舟又将出租车开往另外一处路边后逃离。
当日早上,甘某的尸体被发现。经检验,甘某系被钝器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生命也永远定格在2016年11月12日。发生了这样的抢劫杀人案,引起了当地高度重视,经过快速排查,很快锁定了覃小舟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警方开始行动,并于当日晚8点左右,在开往广东的班车上将覃小舟抓获归案。
覃小舟被刑事拘留后,很快交代了自己的罪行,随后检方依法将其逮捕并提起公诉,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予以严惩。贵港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覃小舟抢劫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依法严惩,遂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但判决后,覃小舟不服并提起上诉。广西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遂驳回覃小舟上诉,维持贵港市中院的原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院复核,最终对覃小舟执行了死刑。
杀人偿命,这是告慰被害人维护法律公平的最好方式。虽然覃小舟妄想以行使上诉权免死,但法律重视的是证据和量刑情节,覃小舟罪恶滔天,实在难以轻饶,在尊重每一个公民的诉讼权利的同时,法律也绝不会因此而有丝毫袒护,这才是法律应有的处理方式。
同时,本案也给人们提出警示,毒品使覃小舟最终走上抢劫杀人的道路绝非偶然,而是他不断在毒品中沉沦最终导致的结果。毒品的危害由此可见,禁毒的必要性不言而喻。面对毒品,每一个人都要坚决说“不”,这样才能够避免更多这样的悲剧发生。
【来源:中国禁毒 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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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七十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