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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酒店客房原本是供大家休息使用的,不料却被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变成了“吸毒窝”。
案情经过
2019年1月6日凌晨1时36分许,连山县男子莫甲与莫乙、杨某、唐某来到连山某酒店,莫甲叫妻子唐某开了一间双人房,4人进入房间约十几分钟后,一起吸食了莫甲带来的一小包毒品“K粉”,随后,又将莫乙带来的一小包“开心粉”,用红牛饮料冲泡成“开心水”喝完。
凌晨3时22分许,莫丙和周某来到客房,莫丙随即联系购买了0.6克的毒品“K粉”,房内的莫甲、莫乙数人与后来进入房间的莫丁、傅某、陈某一起以“追龙”的方式,将莫丙购买的毒品“K粉”吸食完。
凌晨4时10分许,连山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在酒店客房将包括莫甲等7人抓获,并对他们的尿液经MDMA-摇头丸、氯胺酮-K粉、甲基安非他明-冰毒类检测,结果呈阳性。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莫甲在酒店开房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莫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当庭表示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判处莫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毒品、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明知他人吸毒,注射毒品而为他人提供场所,包括利用住宅、酒店、网吧、汽车、KTV等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的,无论是吸毒者请求还是行为人主动提供,无论是有偿提供还是无偿提供,行为均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我国毒品管理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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