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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庆大连13岁未成年人杀人事件的多重警示价值

阅读量:3876743 2019-10-28


传播力决定影响力

大连13岁未成年人杀人事件
的多重警示价值
刘荣庆
     
新华社、人民日报官网微博、人民网舆情频道、华商报、新京报、凤凰网、中国经济网、新浪新闻、百度新闻频道、焦点新闻、江苏新闻、荣耀渭南网等,对2019年10月24日晚大连公安发布的一则令举国震惊的警情通报纷纷进行转发或评论。
   
10月25日,华商报记者访问了遇害者的父母、舅舅,详报了受害人家长对10岁女儿悲剧遭遇中发现尸体、报警、公安机关侦破、行凶者的个性特征及其父母的态度等,所披露的不少信息是此前各媒体所没有的。其中一些事实信息从媒体批评视角看13岁未成年人杀人事件,给中国媒体多年传播失当也具有警示价值。
    
 澎湃新闻将10月24日11时许从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栏街道办事处一工作人员口中获知“近日,大连沙河口区一名11岁女童王某(注:女童为10岁)被害,她的遗体在距家仅100多米处的灌木丛中被家人发现”信息,但未涉及行凶嫌疑人的身份、家庭背景、年龄等。
    
大连公安于10月24日21:17发出警情通报证实了网传消息:“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新京报记者采访后,对该极端的恶性突发事件的背景做了补充:遇害者母亲告诉新京报记者,小琪(化名)今年五年级,10月20日下午,去绘画班上课。通常女孩在3点钟下课步行到家只需要15分钟左右,当天她恰有事儿没有去接女儿放学。3点50分左右,女儿还未到家。小琪的父亲沿途调取监控后,在一小区的绿化带中发现小琪尸体。警方锁定嫌疑人是一名初中生。“他家就在距离绿化带20米左右的楼上,孩子被发现时是被塑料袋装着,法医尸检发现,孩子身上被捅了7刀,最后因为失血过多去世的。”
对大连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所称,有关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说,社会反响强烈。
“附近至少三名女性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曾遭遇过蔡某某不同程度的骚扰和尾随。”新京报援引法律学者的意见指出:“目前国内学校多为‘法制教育’而非‘法治教育’,许多孩子不知道严重犯罪的危害性。此外家庭教育缺失,也是问题根源之一。近年来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比例增加,与家庭失于管教有很大联系。现行法律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时,监护人的相关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这造成受害方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权。”建议不要把这些存在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杀手”直接放归社会,应建立“恶意补足制度”(即比照行为人“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法定年龄降低要求),这个也是国外已经存在的制度。
    
人民微评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切入,在《未成年人犯罪应受足够审思》指出:“女孩被杀令人痛惜,加害人同是未成年,让人愕然而沉重。‘我们是祖国的花朵,请好好爱护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正在审议之中,血的教训再次冲撞人心!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如何破题?必须早发现早预防,实行分级干预。”
     
《新华每日电讯》评论员刘晶瑶在简述案情后,依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成人化、暴力化的趋势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之规定与合理的处置机制应当协调:“极少数未成年施暴者,对陌生人、同学甚至家人痛下杀手,严重挑战道德伦理底线。目前,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年满14周岁。对于未满14周岁的施暴者,只能收容教养,无法从法律上加以严惩,让不少人呼吁通过修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修改,有关方面不妨严格论证……对未成年人犯下极端恶劣的罪行,也应设计出更合理的处置机制,杜绝‘犯罪不坐牢’的侥幸心理,不纵容恶劣的施暴者,还社会以安宁。” 评论并指出预防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与家庭学校社会相结合的卓识远见:“性格偏执,自卑敏感,对亲情淡漠,欠缺法律意识……不少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背后,都有家庭教育缺失的阴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多方形成合力,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预防其滑向犯罪的深渊。”
    

《华商报》报道:“王先生(注:遇害者父亲)说,刑警大队法医已经勘验了尸体,法医称女儿身中七刀,脖子上有明显掐痕,是流血过多死亡。王丽的家人疑惑,既然案发现场在蔡某某家里,为什么作为家长没有发现(其)儿子的异常举动?王先生的妻子贺女士悲愤地说:‘我无法接受女儿的惨死!更想不通这个孩子的父母是怎么教育孩子的?那天是周日,他父母都在家,他儿子是怎样作的案,怎样抛的尸?他是怎样做到几个小时的施暴?抛尸路上血迹斑斑,他父母难道会没有反应?’让一家人很难接受的是,案发至今,对方家长始终不露面,只让警方带话说卖房子赔偿……”“华商报记者联系王丽(化名)生前就读学校,从老师和同学处证实,王丽在学校平时表现很好。华商报记者同时了解到,蔡某某两年前从王丽就读的这所小学毕业。记者联系蔡某某目前就读的中学,校方工作人员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记者辗转联系到蔡某某同学的家长,其称据孩子讲,蔡某某在学校表现不好,他认为家庭教育有问题。华商报记者多方联系蔡某某家长未果。……小区业主留言称蔡某某曾对女生动手动脚。王丽的舅舅说,有业主爆料蔡某某在家看过黄色视频。他还爱打游戏,有时候一打一通宵。”
     
《华商报》对大连13岁未成年人杀人突发事件的报道的舆情价值在于:
其一,突破了大连公安于10月24日21时17分发出“警情通报”就案办案的局限性: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是否包含了遇害人父母对该行凶嫌疑人惨忍作案过程的质疑,其中尤以杀人场所在蔡家而周日蔡某某父母在家情节之质疑,对此“警情通报”未一字一句涉及;对蔡某某抛尸过程蔡某某父母的作为,“警情通报”未一字一句涉及;对案发后,蔡某某父母的作为,“警情通报”也未一字一句涉及。“警情通报”只“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说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能给全国父老交待下去吗?!
“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难道“加害人蔡某某”的父母也“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里不是要对“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行凶者的父母去做无事实根据、无法律原则的株连,而是质疑行凶者作案及抛尸的时间、场所、手段这些关键情节,“警情通报”一概回避,不合乎侦破案件之规范与办案逻辑,更不合乎“以事实为根据为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警方至少应当通报,“加害人蔡某某”行凶杀人与抛尸的过程,究竟是单独一个人还是其父母周日在家?如果“加害人蔡某某”单独一个人行凶杀人与抛尸,其事实证据是什么,“加害人蔡某某”父母周日的行踪又有何事实证据?如果“加害人蔡某某”行凶杀人与抛尸过程其父母周日在家,“警情通报”为何不涉及?大连公安如果尚未结案,那么,警情通报向合国公众宣布“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丝毫不涉及其父母在发案中的作为,至少是过份匆忙而草率了,如此通报结案,执法对受害方也不够公平。媒体提出诸如此类公众“心里的疙瘩”,乃是舆论监督职能赋予的。警方应当正视。
    
其二,华商报的报道画龙点睛:“蔡某某在学校表现不好,家庭教育有问题”。“有业主爆料蔡某某在家看过黄色视频。他还爱打游戏,有时候一打一通宵”。这就由个案引出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存在的倾向性症结性问题。“教育的合格‘产品’,是适合社会经济文化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教育民俗新闻报道的返璞归真,一头连着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头连着教育‘产品’(人才)市场的‘适销对路’,对两头的信息均应实事求是而准确的搜集、传递,任何浮躁、夸饰、遮掩、扭曲都可能导致严重的时代过失……在中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盛行的所谓‘教育产业化’,学校的考试制度、社会的用人制度,都围绕‘市场’运作,异化了师生关系。民办大学乃至‘名牌’中小学校,都为争夺生源而铺天盖地在媒体上做广告,‘名师’转化为‘广告主角’,升学率特别是升名校率异化为‘钓鱼诱饵’,‘生源商品化’动摇了师道尊严的师生关系。”(刘荣庆  刘婷《新闻民俗学》上卷第235页,中国文联出版社2008年版)
所谓“教育产业化”“教育市场化”动摇了社会主义教育的根基。媒体数十年的所谓“教育产业化”“教育市场化”传播,同样起了负的社会效果。同时,媒体数十年散布“娱乐至死”观,热炒“明星”“选美”,联手频选“文化偶像”“国家精神缔造者”的闹剧,某些网媒特别是自媒体迄今仍不时流传低俗、庸俗与黄色淫秽视频,投机性赌博性“游戏热”度不减,导致不少青少年的“人格迷失”。大连在校13岁少年恶性杀人的突发事件给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上了一堂课,也给中国媒体忘却进取而痴迷于西方文化特别是“娱乐至死”的颓废精神上了一堂课。
      
正是基于上述思考,大连在校13岁少年恶性杀人的突发事件,不仅对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公检法司具有反思之处,而且对中国媒体数十年传播失当同样具有重大社会警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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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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