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上午,芝罘区人民法院对朱某、刘某等五被告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亭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刘某利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良有期徒刑二年。
该案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系芝罘区人民法院宣判的第三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端午节,被告人朱某、刘某、刘某亭、刘某利、张某良及唐某太(另案处理)等人结拜成兄弟,被告人朱某为老大。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朱某纠集被告人刘某、刘某亭、刘某利、张某良及杨某飞(另案处理)等人,结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在烟台市芝罘区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中,被告人朱某纠集、参与寻衅滋事犯罪4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参与违法活动3次;被告人刘某参与寻衅滋事犯罪4起、参与违法活动3次;被告人刘某亭参与寻衅滋事犯罪3起、参与违法活动1次;被告人刘某利参与寻衅滋事犯罪3起、参与违法活动3次;被告人张某良参与寻衅滋事犯罪1起。
据此,芝罘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遂作出上述判决。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芝罘区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下一步,芝罘区法院将不断加强办案团队建设,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的犯罪分子,推动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为推进全区法治建设提供一流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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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芝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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