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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尽天良!泸州这群黑社会残害群众、组织未成年女性卖淫…终于遭了!

阅读量:3608117 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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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宣判
      2019年10月16日上午10时20分,古蔺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何显伟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泸州市第二例涉黑案件!
▲宣判现场
被告人何显伟
        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非法拘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卖淫罪、强奸罪、强迫他人吸毒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叶森茂等11名被告人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并处罚金合计79.4万元,剥夺部分被告人政治权利。
       另外判决12名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财物合计3.5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7.075万元;没收在案违禁品及犯罪工具小型汽车一辆。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3年8月7日和2012年2月25日,被告人何显伟先后两次因故意伤害罪被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何显伟于2012年8月刑满释放后,利用两次故意伤害行为树立起的非法“威信”,先后吸纳刘小军、耿顺果等人为其手下,在泸县福集县城闲杂人员中充当“老大”。
2014年11月,何显伟因犯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再次被判刑入狱,2016年6月18日刑满释放。为进一步扩大势力,何显伟又先后吸纳了叶森茂、周显桥、龙飞、陈洋、邓鹏、李某某、陈某某等人为其手下。何显伟通过打骂、免费提供毒品、分配非法经济利益等手段严格控制手下服从其管理,从而逐渐形成了以何显伟为组织领导者、叶森茂、陈林为骨干成员,叶森茂、陈林、周显桥、耿顺果、刘小军为积极参加者,成员达十余人、具有一定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何显伟、叶森茂、陈林等人自2014年起,通过提供有偿陪侍、组织淫秽表演、组织卖淫、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聚敛财富,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8.51万元。何显伟将以上违法犯罪所得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包括向组织成员提供毒品、安排吃喝玩乐、日常生活开销等。何显伟、叶森茂、陈林等人为了得到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还向国家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非法保护。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奸、强迫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影响当地社会治安,对在泸县福集城区及其他相关区域内生活的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和威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被告人何显伟、陈林等人通过强迫他人吸毒等手段,招募包含在校学生在内的多名未成年女性从事有偿陪侍服务,组织包括多名未成年人在内的女性从事淫秽表演和卖淫活动,严重败坏公序良俗,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为了进一步扩展“业务”,该组织一方面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打压、排挤同行业从业人员,另一方面通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逃避查处、打击,或通过拉拢KTV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寻求支持和关照,从而对泸县福集城区KTV娱乐场所有偿陪侍违法行业的经营和竞争形成了重要影响。法院经审理认为

        以被告人何显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较多,结构稳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组织内部纪律严明、要求严格,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多次以暴力、威胁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的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和威慑,对一定行业的经营形成垄断和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同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古蔺县人民法院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共向县扫黑办报送涉黑涉恶线索10条,对全县摸排出的疑似涉黑涉恶案件以及公安机关或监察委侦办中的疑似涉黑涉恶及保护伞案件,参与集体讨论、研判10余人次,共受理涉黑恶案件及保护伞案件5件。
来源:古蔺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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