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9年第46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抽检了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饮料、罐头、酒类、蔬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13大类食品645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29批次,不合格样品16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餐饮食品、糕点、酒类、肉制品、食用农产品、饮料、蔬菜制品、保健食品。
餐饮食品不合格3批次
餐饮食品不合格3批次,分别为洛阳市西工区阿贤熟食城销售的1批次牛腱,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25mg/kg;濮阳市华龙区兴化街成浩早餐店销售的1批次油条、1批次鸡蛋布袋,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标。
亚硝酸盐是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主要包括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亚硝酸盐作为护色剂和防腐剂,可以使肉制品呈现鲜艳的红色,也能够抑制肉毒梭菌的生长和繁殖,因此,被广泛应用于肉制品加工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 第10号)中规定,餐饮服务单位禁止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铝作为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钾的重要成分,经常会添加在食物中作为膨松剂或稳定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油炸面制品中的铝的残留量应≤100mg/kg。铝有一定的慢性毒性,经常摄入铝超标的食品,在体内可造成铝的蓄积,轻者会使食欲减退,引起贫血,重者会表现为神经毒性,使人运动失调、记忆力衰退等。
糕点不合格3批次
糕点不合格3批次,分别为鹤壁市开发区黎阳路静华百货店销售的标称新郑市达麦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蓝莓面包(烘烤类),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超标;鹤壁市开发区黎阳路静华百货店销售的标称新郑市达麦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乳酸菌面包(烘烤类),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济源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温县怀府德意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铁棍山药芝麻片,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
防腐剂是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不仅规定了我国在食品中允许添加的某一添加剂的种类、使用量或残留量,而且规定了同一功能的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过氧化值是衡量油脂氧化程度的一个参考数值。产品如果保存不当,受温度或湿度的影响,会由于原料中的油脂发生氧化,造成油脂品质下降,吃起来就会有酸败、哈喇等异味,口感比较差,不但不能作为营养素的补充,还会对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酒类不合格3批次
酒类不合格3批次,分别为开封市祥符区杜良乡路口综合超市销售的标称睢县颐生堂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商丘天润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紫葡萄味伏特加鸡尾酒(预调酒)、1批次草莓味伏特加鸡尾酒(预调酒)、1批次青柠味伏特加鸡尾酒(预调酒),酒精度不达标。
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酒精度是酒类产品的一个重要理化指标,含量不达标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酒精度不合格可能是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生产工艺水平较低,无法有效控制酒精度的高低,或是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导致酒精度降低。
食用农产品不合格2批次
食用农产品不合格2批次,分别为汝州市帝多福商贸有限公司丹阳西路店销售的1批次油麦菜,氟虫腈超标;修武县客美拉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韭菜,水胺硫磷超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氟虫腈在叶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叶菜类蔬菜中水胺硫磷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05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肉制品不合格1批次,饮料不合格2批次,蔬菜制品不合格1批次,保健食品不合格1批次。分别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郑州郑东商场销售的标称新东阳食品(浙江)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儿童肉松(肉粉松),菌落总数超标;周口市河南万果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万果园社区超市兰亭山水店六十一销售的标称辉县市中富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包装饮用水,溴酸盐超标;永城金博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聊城好佳一生物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乳酸菌饮品芒果味,蛋白质不达标;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驻马店文明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郑州闵守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蕨菜,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三门峡康华医药零售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太和县百康江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江西三诚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Calcium盛世三诚牌钙咀嚼片(儿童型),霉菌和酵母超标。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洛阳、新乡、焦作、鹤壁、濮阳、三门峡、商丘、周口、驻马店、济源、汝州、永城等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销售标示名称为“采洁染发膏”等22批次假冒化妆品的通告
(2019年第69号)
针对化妆品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广东、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标示名称为“采洁染发膏” “冰王?防晒保湿隔离露”等的化妆品为假冒产品(见附件)。
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假冒化妆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19年9月25日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