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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林峡景区缆车坠落案宣判

阅读量:3626994 2019-10-21



两年前,平谷石林峡景区发生一起男童缆车坠落事故。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该案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景区存在重大工作缺陷,判令其赔偿近40万元。

2017年10月3日10时许,6岁男童小华(化名)和外公一起在平谷石林峡景区游玩。家属称,二人交费搭乘缆车,但被告工作人员把孩子带进缆车后,拒绝外公同时乘车,并启动运行缆车。后缆车突然停止,由于工作人员未将缆车门关闭导致孩子从距离地面约10米高的缆车内滑出坠地,导致其构成九级和十级两处伤残。小华家人要求景区赔偿护理费等共计571540元。
庭审时,石林峡公司代理人同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说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因为孩子外公对造成损害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事故发生后,平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事故进行了立案调查。报告确认:站台服务人员刘某,未按规定在遇到两名游客乘坐索道时,安排游客在“上车起始线”两侧分别上车;张某未按要求站在上车区域提供服务。站台服务人员也未按规定要求,在遇到特殊人群乘坐缆车,在上下缆车时控制缆车慢速行驶。孩子与其外公在站台上车过程中,外公未能及时将孩子整个身体完好抱上吊篮内,导致孩子惊慌发生推阻,而吊篮运行到达“上车禁止线”标线处时,外公未能上车成功,孩子也未能下车。事发前,张某未在其岗位,未及时按下紧急停止按钮。
质监部门得出事故责任认定:石林峡景区对如意苑索道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安全管理不到位,应承担主要安全管理责任;中间站站台服务人员脱离岗位,未按规定要求履职尽责,应承担相应责任。孩子外公未及时将外孙整个身体完好抱上吊篮内,也应负有一定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有义务保障原告乘坐缆车过程中的安全,而被告却在原告乘坐缆车过程中,存在重大工作缺陷,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小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98779.77元,其中被告已给付126018.63元,尚欠272761.14元未付。[此文来源于北京晚报,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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