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8日上午,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和村文化广场巡回审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前,南通中院、扬州检察院、如皋法院、江都检察院以及公安、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共60余人,在长江扬州段江都大桥镇五圩码头共同见证增殖放流活动,现场共放流鳙鱼、草鱼等鱼苗3425公斤。“这是我们南通、扬州法检机关为明年开始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10年禁捕共同开展的一次法治宣传活动。”南通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高鸿介绍说。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徐某等五人,在明知长江夹江流域为禁捕区,电捕鱼为禁用的捕捞方法的情况下,仍然在上述水域单独或结伙电捕鱼累计近百次,严重影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这三起案件后,江都检察院考虑到5名被告人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了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向如皋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还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被损害的长江生态环境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5人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渔业资源损失或增殖放流同等价值的鱼苗。审理中,李某、徐某等五名被告人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表示愿意承担渔业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长江渔业生态。
增殖放流活动结束后,如皋法院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在江都区仙女镇新和村文化广场,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和徐某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庭审中,二被告人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二被告人分别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采取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等量刑情节,当庭分别判处李某一年、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并当场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整个庭审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全程直播,如皋、江都的8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现场旁听庭审。双方达成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解协议,将向社会公告30日,如社会公众未提出异议,则由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如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章智敏告诉记者。
据了解,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自今年7月跨区域审判南通、扬州、泰州三市环境资源案件以来,积极探索生态环境资源协同保护的有效途径。9月11日,与江都检察院及江都区6家行政执法单位联合会签《关于构建生态环境资源协同保护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了全省首个跨区域生态环境资源协同保护机制,为加强执法、司法联动,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协同守护长江流域的碧水蓝天构筑了坚实的平台。长江因其特殊的地理形态和气候条件,历来是重要经济鱼类——四大家鱼、鳊鱼及其他经济鱼类的重要洄游通道,也是其育肥产卵和越冬的最佳场所,但因为偷捕滥捕,渔业资源持续衰退,所以农业农村部等三部门才决定从明年起在长江实行10年禁捕。
全程参加增殖放流和旁听庭审的江苏省人大代表王志刚表示:“此次在长江扬州段的增殖放流、巡回审理活动体现了我省法院、检察、公安和各行政执法机关密切合作,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呼应长江十年禁捕,协同保护长江生态资源的勇气和担当。”
渔政执法人员以及案发当地的渔民、村民代表近500人旁听了广场庭审。
【小贴士】电捕鱼的危害
电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禁用的捕捞方法,属于不分鱼类品种、大小的灭绝性捕捞行为。电网所到之处,鱼类无一幸免,大部分鱼类被电死,沉入江底,时间长了就会腐败,污染水体。在禁渔期电鱼,正值鱼类繁殖期,会导致鱼类亲本数量锐减或基本丧失繁殖能力,严重影响鱼类增殖;电鱼的破坏力类同于严重的水域污染事故,被电击过的水域内溶氧量下降,导致水质恶化、水华爆发风险增大,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此外,电鱼极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