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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包头一男子跳舞时猝死,家属状告舞厅......

阅读量:3654110 2019-10-22




包头一男子跳舞时猝死,家属状告舞厅......
 近日,昆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刘某(男,包头人)在被告某舞厅跳舞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家属起诉舞厅,认为刘某死于高血压,而其虽本身患有高血压,但舞厅环境差,安全保障不到位,是导致其死亡的一个原因,并称被告属于非法经营。要求被告承担70%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法庭经审理后查明,刘某在该舞厅跳舞时突然摔倒,立即被舞厅经营者和其他顾客发现,在场人员有人拨打了120、有人拨打了110,还有人一直为刘某做急救直到120急救车赶来。在此期间,舞厅经营者一直在现场维持秩序,让围观人员散开,并在刘某摔倒后十几秒的时间内将白炽灯全部打开,给刘某喂了救心丸,在120急救车赶来时派人在门口将救护人员接入舞厅。舞厅经营者跟随120急救车一同前往医院,辗转通知了刘某的亲友,并在其亲友报警后,经警察同意才离开。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因刘某在被告经营场所跳舞时摔倒猝死,而向被告主张赔偿,其应当证明刘某的死亡与被告的经营行为存在关联性。第一,原告称刘某死于高血压,而从现有证据,无法显示刘某的死亡与其所患高血压之间存在直接关系。第二,原告认为被告未提示顾客高血压不得入内,未尽提示义务。而刘某早在多年前就已经得知自己患有高血压,其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对于自己的身体状况有明确的认识。原告作为刘某的亲属,事发时并不在本地,也未对刘某进行必要的照顾和提醒。被告作为舞厅经营者,不可能要求其将所有不适宜剧烈运动的疾病全部写在提示牌中并严格限制此类患者入内,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能无限加重经营者的提示义务。第三,原告称被告未及时发现刘某摔倒、未在黄金时间救人,错过最佳救治时间。根据法庭调查,能够证实刘某在摔倒的第一时间即得到了救助,并不存在贻误时机的问题。综合上述原因,昆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刘某在壮年时期意外死亡,对于其家庭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原告的遭遇引人同情。但人生在世,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可以找到别人负责,不是所有的损失都可以交由他人买单。
来源:包头新闻网

来源:丰川大地 编辑: 丰镇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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